中东剧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背景,事实上,它是冷战后中东阿拉伯国家内部长期蕴藏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总爆发。这些矛盾和问题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社会经济问题的长期存在。除了富裕的产油国外,大多数阿拉伯国家近几十年来一直存在突出的经济问题,如经济增长缓慢;产业结构转变缓慢,工业化程度低;文盲比例高;贫富分化严重;失业率高;经济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较低;原料在外贸出口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吸引外资少。304近年来个别国家情况虽然有所改善,像突尼斯2007年一度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非洲大陆经济竞争力第一的国家,但实际上民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美联社于2010年5月6日报道,埃及有4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或接近贫困线(联合国的贫困线标准是每天生活费在2美元以下)。305即便在产油国,也存在着两极分化、失业、教派歧视等问题。如巴林存在教派问题,而由于本国人口习惯于高福利的优厚待遇和教育的迅速发展,产油国普遍存在日益严重的高学历失业问题,利比亚的失业率达到30%。306(2)政治民主化进展迟缓。阿拉伯世界普遍存在着威权主义政治,不论是共和制国家还是君主制国家。尽管一些国家早已实现多党制,但权力仍高度集中于执政党、君主,存在着克里斯玛式的个人统治,埃及总统穆巴拉克、突尼斯前总统本·阿里、也门总统萨利赫在任均已超过20年,甚至达到30年,属于明显的“老人政治”。在叙利亚、埃及、利比亚等国,剧变前还出现政权家族化倾向。围绕着这些独裁者,形成了一些垄断国家经济资源的特权阶层。307(3)阿拉伯地区人口的年轻化。本地区的人口增长属于世界最高之列,因此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如29岁以下人口占到埃及总人口的65%。308年轻人往往不满于现状,思想活跃,他们对老一代民族主义领袖的业绩所知甚少,对生活的要求更高,但却无法得到满足,而他们的失业率也最高,如埃及29岁以下年轻人占失业人口的9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失业率为18%,309并且无法参与政治。他们是这一场政治地震的主力军。(4)公民社会的发展。即受教育阶层和中产阶级的壮大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公民的权利、民主意识强化,素质提高,组织性增强。中东的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机构、专业协会、工会、商会、体育组织、青年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等。到1998年,包括私人志愿组织、俱乐部、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独立媒体以及政党在内的埃及公民社会组织已近2.7万个,牵涉人员2460万人(其中不少人参加了多个组织)。310受其影响,突尼斯和埃及的动荡过程进行得相对顺利并表现出非暴力特征,从而保证了政权较为和平的过渡。两国的军队也采取了中立立场。类似情况也存在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约旦等国家。部落社会的利比亚和也门则是两个反例,公民社会发展的落后使两国向暴力逐渐升级的方向发展。(5)全球化时代阿拉伯国家社会经济问题的进一步凸显。近10年来,一些亚非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号称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印度、巴西等,穆斯林国家中有土耳其、印尼。但是,阿拉伯世界鲜有样板,只有产油国沙特名列G20集团(土耳其、印尼是另外两个穆斯林成员国)。埃及虽然也被当作新兴经济体,近几十年的经济改革有一定成效,但问题不少。因此,其他新兴经济体的飞速发展使阿拉伯国家的发展迟缓更加刺目,引起许多阿拉伯知识分子和一般民众的强烈不满。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形势的恶化,如食品价格的上涨,则进一步推动了阿拉伯地区社会政治矛盾的白热化。(6)阿拉伯国家在外交上缺乏主动性和重大建树。多年来,许多阿拉伯国家的政府屈从于美国的政策,在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协调对伊朗政策、解决阿拉伯世界内部问题、推动区域合作等方面乏善可陈,使整个阿拉伯世界处于迷茫中。例如,埃及协助以色列压制哈马斯,对埃及与巴勒斯坦之间的拉法边境口岸进行封锁,使加沙地带的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状况进一步恶化。(7)信息化时代对政治运动的影响。表现之一为网络和手机的广泛运用,使反对派和示威来无影去无踪,当局难以察觉和压制。自称“革命社会活动家”的埃及人玛瑟赫德在2011年本国的抗议开始后,每隔1个小时就会在被禁止的外国社交网站上传解放广场上最新的警民对峙图像,而一夜之间美国视频网站优兔上“1月25日”(埃及示威开始的日子)就成为热门标签。311表现之二是电视的普及和例如半岛电视台等较为自由的阿拉伯媒体的发展,使抗议画面迅速传播到整个阿拉伯地区和全世界,激起更加广泛的抗议和国际压力。因此,中东剧变是一场信息化时代的民众运动。表现之三更值得关注,就是信息时代私人和公共信息隐秘性的缺失。今天,各大门户网站、各种机构掌握着大量个人和机构信息,而近几年的维基揭密频频曝光各国档案则暴露了国家机密的脆弱性,出现了所谓“维基揭密革命”之说,突尼斯本·阿里总统的腐败就是由维基揭密披露的美国外交文件所披露的。312(8)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西方式“民主、自由”的鼓吹。美国一方面支持阿拉伯世界的亲美独裁政权,另一方面则一直关注阿拉伯国家的人权、妇女权益、少数民族和少数教派问题,宣传中东应当实现民主化,并对相关阿拉伯国家施压,资助当地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反对派组织,尤其是在冷战结束以后,这些都产生了长远影响。在美国的推动下,1991年以后埃及开始逐步调整总统的选举方式,沙特于1992年颁布基本法,1993年建立具有咨询性质的协商议会。2003年,美国以武力推翻伊拉克萨达姆政权,次年布什政府提出了“大中东民主计划”,该计划参照了曾推动苏东剧变的《赫尔辛基协议》,涉及22个阿拉伯国家及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由于阿拉伯世界的强烈反对和欧洲国家的异议,美国不得不对计划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名称改为“泛中东和北非计划”,并提交同年召开的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会议声明正式推出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推行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面向进步和共同未来伙伴关系计划”。在开始于2010年的中东动荡中,美国从最初的观望犹疑逐渐转向支持抗议民众和反对派,推动当政者辞职,并向埃及和突尼斯新政权提供经济援助,甚至与英法联合对利比亚的卡扎菲政府使用武力。(9)阿拉伯世界的整体性,源于其同种同教同文以及问题的类似性。尽管存在各地阿拉伯人血缘、方言发音等的差别,但阿拉伯人构成阿拉伯国家人口的主体,而各国阿拉伯语的书面语言具有统一性,因此,当一个阿拉伯国家发生运动时,很快便波及其他国家。例如,埃及民众成功地推翻现政权对利比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相反,中东剧变对非阿拉伯的伊朗、以色列、土耳其影响有限,尽管这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方法一:了解离职原因初创经销商和中小企业,不仅招人难,留住人更难。刚开始时,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人员,人家不相信你,觉得企业太小,没有发展前途,别人问起来没有面子,所以就算工资高于行业水平,人家也不来,于是就将就着用自己的亲戚。每个人都很势利,能远视的毕竟是少数,过了一段时间后,你的亲戚觉得你赚得多,他们赚得少,就会找各种理由离开。作为老板或者主管,要留住人,就要找到人员离职的原因,把工作一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甚至以上都离职的,通过询问专业人士或者同行业朋友,以及对从自己企业离职的人员回访,查找离职原因并归类,为企业招人、留人提供参考,然后知晓在各个阶段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更好地留住人才。(二)方法二:试用期内留人办法试用期内的员工离职的原因,也许你会说像马云说的那样,是钱给的不够多,这样下断论也不对。多少叫多,这是没有标准的,特别是对“90后”的新人,他们对企业工作环境中的一点不如意就可能果断离职,很多时候都不是钱给的不够多的问题。试用期员工离职最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员工感觉与期望值偏差太大。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新人入职前做好岗前培训,如实阐述企业现状,以及短期内员工在工作中会得到哪些及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都给予提前指导。等员工真正工作后,真实感受到的事实与前期公司给予的指导和说法相近,甚至得到的预期还超过员工体会到的期望值,员工就会更相信公司。二是公司承诺不兑现。这一点很致命,很多企业因为各种条件限制,怕招不到人,于是就夸大企业的各种事实,包括工作待遇、工作环境等,随意承诺,最后却不兑现,导致员工批量性离职,还反过来说员工不仁不义。2012年6月,我服务的某县城经销商老吴(老板娘管钱),因缺乏人手,眼看旺季到来了急着用人,大多数人根本就不愿意到这种企业上班。于是老板急了,就随意跟新人承诺月薪3000元,外加销售提成,每卖出一件货提成0.3元,业务员小李觉得待遇不错,就来上班了。小李特别能干,话不多,工作特别踏实,早出晚归,一天也没休息,说白了小李就是冲着钱来的。吴老板也很欣赏,很快一个月就过去了,次月结算时一统计,小李卖出去了16746件产品,差点顶两个老员工卖出的货,折算后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5023.8元、全勤奖30元,小李的总工资是8053.8元。可是在发工资时,老板娘不愿意,认为小李的工资太多了,要扣除2000元,小李肯定不乐意,毕竟是辛辛苦苦的汗水钱,为此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后来在老板和旁人的劝说下,老板娘勉强同意把钱给小李发了,但是小李也辞职了。读者朋友也可以看看周围,是不是也有这种现象,就是钱到了手里就成了自己的,往外出就心疼,承诺的东西最后不兑现或者不愿兑现。
①现股模式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创业初期合伙人依据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出资、不同的重要性,以及投入的不同时间等因素来分配股权。合伙人持有的都是现股,新加入的合伙人也经常认购部分现股。第二种情况,面临重大改革或公司业务进入衰退期时,针对合伙人或核心高管或空降核心高管如CEO。现股很明显的作用是将大家绑在一条船上共担风险,公司面临风险,则大家都有风险;公司摆脱风险,则大家都有利益。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当企业面临重大改革或是公司业务即将进入衰退期需要业务转型升级时,往往风险很大,需要合伙人或核心高管“手挽手、肩并肩、齐心协力”渡过难关。第三种情况,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发布之初,各家上市公司争先恐后地实施,后来由于二级市场出现波动,以及证监会对运用资金杠杆的限制,采用这种方式的公司比较少见。限制性股票主要适用于主板或新三板上市公司且股票价格相对稳定或二级市场变化激烈的情况。股权激励模式的收益主要是授权价或行权价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股权价格相对稳定,变化很小,则差额就小,这种激励的作用也将受到限制。另外,如果二级市场变化激烈,尤其是面临股灾时,常见的情况是股权激励的收益是负数,将导致一批又一批的股权激励计划面临“失效或取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价格能够有较大的折扣,可较大程度地抵御股权稳定差额较小和股价变动很大的风险。②股票期权是运用最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后便迅速得到推广。股票期权的发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很大,成功的概率较低,与股票期权没有风险的特性对应;又因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旦成功,发展很快,一旦IPO(InitialPubicOfferings,首次公开募捐),则凭借市场杠杆作用股价会迅速提高,能够让激励对象很快获得高额收益。所以,股票期权模式适用于前途光明、现金流不充沛、利润有限且有市场机制退出规划的创业公司(如IPO或被收购)或稳健发展的上市公司。2​ 分红权适合现金充沛、利润丰厚稳定、不想或不能稀释股权的企业;增值权模式适合现金充沛、利润丰厚且稳定的企业或净资产增值快速的企业。
说中国文化没有上帝的概念则尚可,说中国文化没有对形上的超越性的追求则大错特错了。也就是说,对形上的超越性的追求恰恰是任何文化恒久生命力的体现,是以该文化为依托的民族其精神之赖以自由、其灵魂之赖以升腾的坚实依据。而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耀古腾今而历经千年风雨,也正是源于该文化所固有的超越指向的深刻的蕴义。这一切,最终把我们对中国文化考察与对中国文化的神圣概念——“天”的考察联系在一起。  在中国文化中,由于其语言更具“日常的”而非“理想”的性质,故“天”随其语境不同而有多义。其或指有形质的自然界,或指无形质的超自然领域。如果说前者是天的概念的派生义的话,那么后者则为天的概念的初始义。正如《说文》中“天,颠也。至高无上,从一大”,以及《大盂鼎》中“受天有(佑)大命”这些话所表明的那样,在中国文化中,天的原初的涵义是神学的而非科学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类似于西方人心目中的上帝,其代表了中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神圣和超越之境域。  然而,另一方面,中国人心目中的“天”又不同于西方人心目中的上帝。如果说西方人是从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普遍的概念出发来把握其心目中的上帝的话,那么中国人则是从常人的具体的、特殊的经验来把握其心目中的上帝。词源学的考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的“天”字原为一象形字,像人形而头部特大,以示人之顶巅。这表明中国古人对天的把握不是出自于对客观世界的“存在之为存在”的思维的理性推演,而是发端于人自身的“依形躯而起念”这一“根身现象学”的切身的生命体验。  因此可以说,也正是这种存在主义的而非本质主义的出发点,在理论上把中国古人对天的探求与罗森茨维格对上帝的探索联系在一起,从中为我们开显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西方宗教的、为中国文化所特有的一种准罗森茨维格式的宗教观。我们看到,正如罗森茨维格把个体生命问题、个体生命的必死性问题视作其神学的起点一样,在中国文化中,“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易经》),“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人的性命问题,性命的“不可奈何”的定限问题成为天的思考的前提。同时,正如罗森茨维格从“无”出发但又不耽于“无”而把人生看作是从“无”向“全”的旅程一样,在中国文化中,其既坚持“安之若命”、“顺受其正”,又坚持“继善成性”、“君子不谓命”,而尽性知天地使个体的有限存在最终通向天的无限之生成运动。  这是一种“下学上达”式的宗教哲学路线。它不仅根深蒂固地植基于古老的《易经》的原始象征文化之中,而且传承不绝地成为中国古代数千年来一以贯之的教统。孔子提出“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论语·宪问》),孟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中庸》提出“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禅宗提出“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景德传灯录》卷三),张载提出“所谓诚明者,性与天道不见乎小大之别也”(《正蒙·诚明》),王夫之提出“圣人尽人道而合天德”、“即身而道在”(《周易外传》二,《尚书引义》四),如此等等,无一不是对这一中国式教统的阐发和申明。  显而易见,作为一种“内在超越”型的精神祈求,这一“下学上达”式的宗教哲学路线与种种作为“外在超越”型的精神祈求的宗教哲学路线形成鲜明的对比。王阳明在之于儒佛判教时曾有过一段极为精彩的议论。其谓:“吾儒着相,其实不着相;而佛氏不着相,其实着了相”(《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在他看来,如果说佛教虽从形而上(不着相)出发,但却无视形而上的原始根据,其结果最终与形而上失之交臂的话,那么儒教则虽从形而下(着相)出发,但却不拘泥于形而下,以至于最终走向形而上领域。因此,正如王阳明所表明的那样,与那种把神祇视为是远离人世的“绝对的他在”的宗教观不同,中国古代宗教观始终坚持在天国与尘世、人与神之间保持一种“不泥不越”、“不即不离”的内在的亲和力。对于中国古人来说,虽“不住涅槃”但却能“立地成佛”,虽“不舍众生”但却可直面死的威胁。故内在于经验的世俗生活之中,也即意味着开始向超验的神的国度超越。
下面,笔者对区域市场密集开发模式的性质、特点、前提、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作进一步的分析:第一,既然是一种“模式”,它必然符合两个要求:首先,其内部是“结构化”的——多个营销变量、环节、要素相互联结、彼此作用并产生协同、整体效应。从本章前面提及的六和营销模式的8个要点看,它们具有严密的逻辑层次和内在一致性。“结构化”模式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优点:竞争对手除了整体模仿(这比局部模仿难得多,几乎不可能),很难有其他的破解之道,因此它所造就的竞争优势是较为持久和稳固的。其次,它具有可复制性。企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市场尝试成功,便可循序渐进地、滚动式地开发其他市场,这对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具有特殊意义。顺丰速运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第二,营销模式的生成,源于对行业、市场的洞察以及整体、系统的思考,意味着对具有未来价值的新竞争规则的创造及引入。换言之,新模式往往是对行业、市场既有竞争规则的颠覆。在饲料市场上,传统营销模式的做法大体上是:较高的产品毛利,宽阔的区域范围,借助于渠道推力的销售,较简约的销售团队及市场管理。而六和集团的“区域市场密集开发”则是按不同的理念和原则来处理市场主要矛盾、寻求解决方案的,它是一种层次较高的整体策略创新。不管六和集团后来的命运如何,当时它的确引领了行业、引领了时代。第三,“区域市场密集开发”是一种市场运作方式,它为同质化产品找到一条可行的竞争路径:由于无法通过产品差异化价值来赢得竞争优势,因此,只能同时也必须在市场运作层面——渠道布局、规划与管理,目标用户服务和关系维护等方面——筑建竞争壁垒。当然,如果产品具有差异化价值,那就更加有利于区域市场密集开发了。第四,“区域市场密集开发”欲取得成功,有一个前提条件:区域市场有较大的需求容量。也就是说,只有在大市场上才能导入这种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投入较大、管理难度较大的模式。市场过小以及与之相关的销量过小,很难支撑起庞大的销售组织和团队,也很难容纳精细化的市场操作方式。目前,许多产品同质化的制药企业,其营销困境盖源于此:同质化产品的销售,依赖于贴近医生及患者、强力激发医生用药愿望的市场运作;而产品市场规模过小,又使得这种运作受限于投入产出比而成为不可能。第五,从操作和推进角度看,“区域市场密集开发”具有先难后易的特点。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大多数企业通常会选择先易后难的营销之路:先搞大分销,再搞小分销;先借助社会渠道资源,逐步发育自有营销团队;先通过强势广告宣传拉动、激发市场需求,再考虑与用户的直接接触和深度沟通;先利用利益政策撬动通路的销售愿望,再去做细致的通路辅导、服务工作;等等。这样做,固然谈不上什么错误,但相对于直接导入旨在抓住市场根本环节(用户以及距用户最近的通路)的复杂、细化营销模式而言,成长过程中的营销“进化”(即营销模式的动态演变和转换)风险较大,因为营销变革往往涉及企业内外部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操作“平滑性”的要求较高。而先难后易,有些一步到位的意味,运作初期困难重重,但若结构化的支柱建立起来,就会形成内部要素相互耦合的“超稳定”态势。在充满机会的市场环境中,在机会导向的时代,先易后难有其合理性——市场给了我们营销“进化”的机会和相对宽松的条件;而当竞争强度提高、需以能力为导向时,先难后易似乎更为可取,因为企业成长之初即形成超越竞争对手的结构化“基因”,未来成功的概率较大。第六,“区域市场密集开发”既有较高的策略含量,又有较高的管理含量;支撑其运行的是有效的管理体系,而其中的核心环节则是对营销组织(团队)的管理。这种模式,要求业务人员在行为模式上扎根于基层,服务于农户,奔走于乡村;在素质结构上,既有养殖专业技能,又有沟通和营销能力;在心理状态上,要有“情系父老乡亲”的服务热忱,要有不急、不躁、点滴做起的务实心态;同时要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不怕吃苦的精神。这些显然属于“高标准、严要求”,如果没有强劲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职能,是无法满足和实现的。从上面的说明中,我们可以得出延伸性结论:企业的营销竞争力,由3个相互关联的因素组成(图20-1):需要说明的是,六和集团被希望集团收购后,战略方向以及市场运作方式已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并不能湮灭六和集团崛起之初营销战略创新的光辉。时过境迁,我们当然不能用以往的模式来应对今天的市场形势,但是六和模式中所体现的用户导向理念、规则创新智慧以及整体性系统思维,是值得珍视和借鉴的。事实上,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优秀的农牧企业,在模仿、参照六和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方法、做法或有不同,但深耕市场、融合伙伴、服务用户以及自下而上构建网络的基本原则,无疑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国内知名奶制品品牌——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曾于2006年引入英联、高盛、摩根士丹利三大投行“对赌”,借款7300万美元给品牌公司创始人李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5亿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不能完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公司控股权。当时的太子奶实现了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这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借助这些资金,李途纯开始疯狂扩张。2008年8月,由于高速扩张,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三大投行以再注资4.5亿元的承诺让李途纯交出所持的61.6%的股权。2009年1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61.6%的股权,交回李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根据德勤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26亿元左右。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李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9]。“对赌协议”[10]是风险投资人和创业公司之间,常常会签订的一种附加投资条款。投资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降低风险,往往会要求急需用钱的创始人团队,签订对赌协议。比如,以目标业绩对赌、以目标进程对赌。对赌协议的本意是估值调整的一种附加协议。因为初创公司常常要使用未来的发展目标,来提高自己的估值,从而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实现这个目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说,一旦决定投资,就意味着投资机构在创业者“提供的目标之下”,与初创公司达成了对估值的认同。如果创业公司在投资周期内,没有按计划达到预定的目标,那么投资人给的钱,就高出了公司的估值。VAM(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估值调整协议)的本意就是投资人和创业者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完成预定目标,被投的创业公司要额外划分一些股权,转给投资人以弥补其按照高估值的投资差;如果可以完成目标,则双方不需要调整股权分配;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也有部分投资机构愿意转回一些股份给创业者,或者追加一些投资,来激励创始人团队。看上去,VAM是非常合理的一种调整机制,对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都提供一个基本保障。但近些年来,对赌,被很多不良的投资机构当成一种“剥削”创业者和创业公司的工具。比如,他们故意设定不合理的对赌目标,用是否投资逼迫创业者签订“不平等条约”。由于这些目标都类似于“MissionImpossible”[11]式的、疯狂的任务,创业者基本不可能完成。但又会因为急需资金,被迫签订对赌协议,把创业当成了“过把瘾就死”的游戏。一旦在约定周期内,创业公司没有,当然也不可能达成协议中的目标时,投资人就会拿出对赌协议这份“卖身契”,要求创始人团队转让股份或者承担损失。很多时候,因为签订对赌协议,创始人团队会因此而失去对公司的控股权,当然,也就失去了创业的意义。甚至,部分投资人还会以此为借口,在公司运营时,干预内部管理。创业者如果与这样“秃鹫式”的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也会因为试图通过努力去完成目标,而在创业过程中急功近利地冒险,做出很多过度关注短期效益的决策,从而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很多创业项目都是因为签订了不合理的对赌协议而以失败告终的,创业者要对此提高警惕。“诱惑”创始人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常常会比较隐秘。比如,部分投资人在与创业者初步接触时,绝口不提对赌的事情。之后,对创业公司估值时,又给予高出其他机构很多的估值数字。这样,创业者很容易做出决策,选定估值最高的这家投资机构。当然,也会因此拒绝其他机构的投资意向。这样的态势出现时,给出很高估值的目标投资人,又会拖延下一步的行动,并以此作为要挟让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那时,年轻的创业者已经拒绝了其他机构的投资,公司的资金需求越发急迫,很容易就签订了不平等的对赌条约。综上所述,创业公司要特别小心这些“秃鹫式”的投资机构。同时,对机构给出的估值,要保持冷静,要结合投资机构的口碑、商誉度来做出决策,而不能仅仅看估值高低。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本书中所介绍的,尽早着手准备融资,或者请熟悉行业的FA及有投资圈背景的人帮忙把关。对赌协议也不是完全不可以签,但必须要注意其合理性。投资人如果要求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创始人就必须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剔除那些不合理的部分。否则,可以直接拒绝签署。当然,除了那些别有用心的“秃鹫”投资者之外,也有大量签订了VAM的企业和投资人双赢的案例。最著名的当属蒙牛和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投资机构对赌,就是一个双赢的案例。总而言之,创业者在需要融资时,不要一味地追求过高估值,盲目承诺业绩。否则,很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不接受对赌协议,即便不得不接受时,也必须要仔细查看条款,耐心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以下,列出一些对赌协议当中可能出现的“高压线”条款,创业者切不可接受:在任何约定下,出让使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的股份额度。赔偿条款中,将创始人团队私人财产作为追偿范围的。超过投资额50%的现金赔付条款。要求创始人亲属资产担保的对赌条款等。当然,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和创业者,会对对赌条款进行一些优化,常见的优化措施如下:尽量拉长对赌约定期限。对赌约定期限内,要求考核总业绩而不是逐年考核。制定保守的对赌约定业绩。达到对赌约定业绩的某个百分比,即视为完成任务,如80%。当出现重大的不可预估事件时,如果完成业绩比例较低,允许投资人以约定的年化收益赎回退出,如10%。当然,实际运作中,对赌协议的条款可能千差万别,创业者在没有足够把握时,不要草率地签订对赌协议。当不同投资人给出差别不大的估值时,优先选择那些不要求对赌的。另外,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考虑,即使对赌协议可以适当降低投资风险,但一旦触发,投资人也很难获得期望中的回报。即便是通过对赌增加了投资方在创业公司所持的股份,也会因为使创始人团队丧失积极性,而最终造成极大的损失。有远见的投资人和投资机构,越来越意识到对赌协议对于投融双方的损害。特别是那些专注于早期公司的专业投资机构,极少会要求创业公司与其签订对赌协议了。但只要还有这样的情况在,创业者就要多多留意所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会变成一纸不合理的“卖身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