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知名奶制品品牌——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曾于 2006 年引入英联、高
盛、摩根士丹利三大投行“对赌”,借款 7300 万美元给品牌公司创始人李途纯。之
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 6 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 5 亿元的无抵
押、无担保、低息 3 年期信用贷款。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 7300 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 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 50%,就可调整 ( 降低 ) 对方股权 ; 如不能完成30% 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公司控股权。
当时的太子奶实现了连续 10 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 100%,这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借助这些资金,李途纯开始疯狂扩张。
2008 年 8 月,由于高速扩张,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
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三大投行以再注资 4.5 亿元的承诺让李途纯交出所持的 61.6%
的股权。2009 年 1 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 1 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
大投行手中要回 61.6% 的股权,交回李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
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根据德勤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 26 亿元左右。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李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 [9]。
“对赌协议”[10] 是风险投资人和创业公司之间,常常会签订的一种附加投资条款。投资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降低风险,往往会要求急需用钱的创始人团队,签订对赌协议。比如,以目标业绩对赌、以目标进程对赌。
对赌协议的本意是估值调整的一种附加协议。因为初创公司常常要使用未来的发展目标,来提高自己的估值,从而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实现这个目标。站在投资人
的角度来说,一旦决定投资,就意味着投资机构在创业者“提供的目标之下”,与初创公司达成了对估值的认同。如果创业公司在投资周期内,没有按计划达到预定的目标,那么投资人给的钱,就高出了公司的估值。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协议)的本意就是投资人和创业者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完成预定目标,被投的创业公司要额外划分一些股权,转给投资人以弥补其按照高估值的投资差;如果可以完成目标,则双方不需要调整股权分配;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也有部分投资机构愿意转回一些股份给创业者,或者追加一些投资,来激励创始人团队。
看上去,VAM 是非常合理的一种调整机制,对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都提供一个基本保障。
但近些年来,对赌,被很多不良的投资机构当成一种“剥削”创业者和创业公 司的工具。比如,他们故意设定不合理的对赌目标,用是否投资逼迫创业者签订“不平等条约”。由于这些目标都类似于“Mission Impossible”[11] 式的、疯狂的任务, 创业者基本不可能完成。但又会因为急需资金,被迫签订对赌协议,把创业当成了
“过把瘾就死”的游戏。一旦在约定周期内,创业公司没有,当然也不可能达成协 议中的目标时,投资人就会拿出对赌协议这份“卖身契”,要求创始人团队转让股份或者承担损失。很多时候,因为签订对赌协议,创始人团队会因此而失去对公司的控股权,当然,也就失去了创业的意义。甚至,部分投资人还会以此为借口,在公司运营时,干预内部管理。
创业者如果与这样“秃鹫式”的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也会因为试图通过努 力去完成目标,而在创业过程中急功近利地冒险,做出很多过度关注短期效益的决策,从而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很多创业项目都是因为签订了不合理的对赌协议而以失败告终的,创业者要对此提高警惕。“诱惑”创始人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常常会 比较隐秘。比如,部分投资人在与创业者初步接触时,绝口不提对赌的事情。之 后,对创业公司估值时,又给予高出其他机构很多的估值数字。这样,创业者很容易做出决策,选定估值最高的这家投资机构。当然,也会因此拒绝其他机构的投资意向。这样的态势出现时,给出很高估值的目标投资人,又会拖延下一步的行动,并以此作为要挟让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那时,年轻的创业者已经拒绝了其他机构的投资,公司的资金需求越发急迫,很容易就签订了不平等的对赌条约。
综上所述,创业公司要特别小心这些“秃鹫式”的投资机构。同时,对机构给
出的估值,要保持冷静,要结合投资机构的口碑、商誉度来做出决策,而不能仅仅看估值高低。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本书中所介绍的,尽早着手准备融资,
或者请熟悉行业的 FA 及有投资圈背景的人帮忙把关。
对赌协议也不是完全不可以签,但必须要注意其合理性。投资人如果要求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创始人就必须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剔除那些不合理的部分。否则, 可以直接拒绝签署。当然,除了那些别有用心的“秃鹫”投资者之外,也有大量签订了 VAM 的企业和投资人双赢的案例。最著名的当属蒙牛和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投资机构对赌,就是一个双赢的案例。
总而言之,创业者在需要融资时,不要一味地追求过高估值,盲目承诺业绩。否则, 很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不接受对赌协议,即便不得不接受时,也必须要仔细查看条款,耐心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以下,列出一些对赌协议当中可能出现的“高压线”条款,创业者切不可接受: 在任何约定下,出让使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的股份额度。
赔偿条款中,将创始人团队私人财产作为追偿范围的。超过投资额 50% 的现金赔付条款。
要求创始人亲属资产担保的对赌条款等。
当然,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和创业者,会对对赌条款进行一些优化,常见的优化措施如下:
尽量拉长对赌约定期限。
对赌约定期限内,要求考核总业绩而不是逐年考核。制定保守的对赌约定业绩。
达到对赌约定业绩的某个百分比,即视为完成任务,如 80%。
当出现重大的不可预估事件时,如果完成业绩比例较低,允许投资人以约定的年化收益赎回退出,如 10%。
当然,实际运作中,对赌协议的条款可能千差万别,创业者在没有足够把握时, 不要草率地签订对赌协议。当不同投资人给出差别不大的估值时,优先选择那些不要求对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