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英国的君主查理一世,其在位时和其他君主一样,独掌国家最高权力。但是,在查理执政期间,他也不是事事随心。有一个叫做约翰·汉普登(1594-1643)的贵族,国会的下议员,也就是克伦威尔的表哥,一直让他异常闹心,而原因一直是因为税。最后一次,则仅仅为了区区20先令的税款(相当于人民币10元左右),他甚至不惜坐牢去抵制。原来,在1635年的时候,查理一世发布了一项船税征收令,每年要征20万英镑,而且范围要从沿海各郡一直扩大到内陆各郡。历史是,船税的征收不仅限额的,而且是专款专用。而这项法令意味着,国王可以任意确定征税的多少,用途也由国王一个人说了算。对此,作为下议员的汉普登,当然不会熟视无睹。在他看来,这既是议员的职责所在,更是关乎税收公正精神之基础。因此,征收令一出,他就组织民众抵制,拒绝缴纳这20先令的税款。结果,事情闹到演变成了一场严重的政治危机。为了平息这次风潮,查理一世不惜搬出国家安全的理由,但却无法明着收拾汉普登,只能悄悄地下黑手。结果,还是弄得路人皆知,成了轰动一时的公共事件。最后的收场,则是以高等民事法庭的12名法官以2票多数判汉普登有罪,缴纳罚金而告结束。而汉普登因此却成了英格兰人争相效仿的英雄,英国民众也因此接受了一次权利意识的启蒙。1640年11月召开新国会时,汉普登也因此又作为白金汉郡的代表出席。有意思的是,此前的1627年,汉普登就因为抵制查理一世的“强制性借款”,曾经被关过一年多的监狱。人们不解的是,难道汉普登就不知道避祸趋乐吗?怎么就这么想不开,非要和国王过不去,而且是为这区区的20先令冒着坐牢的风险呢?难道这船税就不该征收吗?问题在于,这不仅仅是区区20先令税款的问题,它关系着国民的税收基本权利。如果乖乖交了这20先令,就等于承认了国王可以无视议会的存在,可以有随意征税的权力。因此,这个“口子”一开,后患必然无穷。而且,“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和“未经议会同意不得纳税”,这可是英国自1215年《大宪章》确定的征税基本原则。如果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妥协了,就会摧毁每个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事实上,汉普登坚持的,本来就不是此税“该不该”征的问题,而是应该以什么原则和程序来征的问题。它计较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这首先是一个是不是把国民当人看的原则问题,是一个关乎国民人格尊严的问题。汉普登计较和忧虑的,是20先令背后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税权得寸进尺的恶性。对此,它的代理人说得十分明白:“如果对国家的威胁确实是被感受到了的话,如果国王因国家确实处于危殆状态,迫切需要装备船舶的话,事情也必须由国会进行讨论;如果唯有国王可以决定国家是否感受到威胁,那么,他未经国会同意而擅自征税,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就将遭殃罹难。”并因此推论说:“如果陛下……可以未经议会批准就向被告征收××先令……那么基于同样的法律逻辑,这一税额又有什么理由不可能是××英镑呢,甚至于无穷大呢?”毋庸讳言,这在一些国人看来,汉普登似乎太“轴”,“榆木脑袋”,认为不值得、十分愚蠢。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缺少了像汉普登这样的“笨人”,这个社会的共同基础会有谁来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