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他山之石:别人是怎么做的

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市场供应,除了数量丰富、质量可靠外,还有与其配套、覆盖全国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储运的信息网络,能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分销等活动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让消费者在商场就可查询农产品的原产地信息。既能让消费者放心,又能强化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的全程监管。

立法规范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的。这些立法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综合性法律中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

另一种是在单一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某一种类或某一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做出规定。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控制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体制

由于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对其监督管理不能人为地割裂,在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程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的模式。

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由农业部的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监管加拿大所有的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工作,并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真正实现了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监督。

二是成立专门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模式。

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直接对英女王负责。其职能是: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为获取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观测;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三是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

美国负责农产品食品安全的机构就有三个部门:农业部、卫生和公共事业部、环境保护署。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工作;卫生和公共事业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的监管工作;环境保护署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从不同角度,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由于美国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是由多个部门负责,为了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配合,1998年,美国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手段

一是完善标准。

英国有关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又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又包括加工操作规程的标准。

二是建立检验检测体系。

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人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加拿大农产品法》明确规定农业部部长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执行。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记录,可取样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农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四是承担法律责任。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五是及时向公众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各国的相关制度不仅保护了公众健康,也使违法者商誉下降、产品难以销售。例如,美国将每年的9月份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情况。

六是组织、支持和鼓励对农产品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

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在国内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负责全国农产品检测、咨询服务和科技开发工作,指导国内相关分支机构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