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王安石财税变法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自然也就违背平等人权原则。因此,王安石财税变法失败的第三大根本原因就在于,变法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这是因为,人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政治自由。这样,既然专制性的财税变法违背了税收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必然违背税收人权原则和税收政治平等原则。由于王安石财税变法的政权基础是宋氏皇帝专制,惟有皇帝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自然就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毋庸讳言,在王安石时代,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无疑完全掌握在专制者神宗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税收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专制者神宗的个人意志。只有神宗皇帝一个人才拥有国家全部的最高赋税权力,所有老百姓,包括依附皇家的官僚集团,严格说来,拥有的最高赋税权力都是零。这无疑是一种最极端的政治不平等。可想而知,在如此政体下所推行的一切财税改革,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皇权专制的制肘,都只能是一种皇权专制体制内的自我调整,只能是一些枝节性的技术层面的调整,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结构性的改革,更谈不上现代意义的财税改革了。
也正因为如此,不论王安石财税变法的动机如何高尚,个人如何敬业和努力,新法如何在形式上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等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标。至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的目标。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等等。这就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特有的社会兴衰周期性变迁的规律——黄宗羲定律怪圈,即所谓的“四多四少”现象。一是对农民取得过多,给予的过少;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四是人治管理的多,法治管理少。19如此,由于财税变法背离了民生,违背了自由人道的原则以及平等和人权原则,广大老百姓就不可能成为变法的最终收益者,反而会成为那些借着变法名义更加严酷剥削的对象。结果,直到忍无可忍,人数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制造出一批新的造反的农民英雄,扯起“均贫富”的大旗,乘机反抗朝廷,开始新的改朝换代的权力赌博;就会揭竿而起,以暴易暴,打断全社会的财富积累链条,一切推倒,从头再来。北宋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口号就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20综观中国历史,几乎所有农民起义领袖及其改朝换代的争霸,无不以此为口号动员老百姓。这个口号宣称的实质,其实就是现代人权要求的基本内容,就是老百姓为了争取最基本、最起码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机会平等的基本权利。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周期性动荡规律无不说明,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只能引发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动荡。原因就在于中国一直没有建立保护人权的基本制度,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相对稳定坚实的结构性基础,只能在跷跷板式的摇摆中不断寻找暂时的平衡,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周期性动荡的宿命。
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集中体现在不公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一方面,皇帝几乎拥有一切权力和权利,不仅垄断着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包括每个老百姓的身家性命。这样,皇帝及其官僚集团,几乎享有和行使着全部的特权,只对老百姓承担极少的义务。就是承担了一些对老百姓的义务,也大多是从皇家利益最大化考虑的结果,是一种从“流寇”到“坐寇”的利害计较。通常的情况是,在王朝初年,由于有前朝败亡教训的警示,大多尚能遏制掠夺之欲,收敛奢侈浪费之心。但到了王朝中期,由于新天子的权力合法性受到挑战,为了继续一家一姓的统治,新皇帝就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扩大官僚集团的规模,结果导致冗官日增,消费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王安石财税变法,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收获同样的结果。另一方面,就广大老百姓而言,则只有义务,毫无权利,只是供养皇家及其官僚集团财富的会说话的奴隶,只是赋税义务的全部承担者,只是实现皇帝争霸野心的人肉工具。因此,逻辑的推衍是——对老百姓而言,只要为了皇帝,任何人都有献身和流血牺牲的义务,都必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否则,就是不忠于皇帝,就是不爱国,就是汉奸。而一切变法,都是围绕皇权的稳定与千秋万代这个中心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