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方法论,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概念。其中人们说得最多的,一个是“理想类型”,一个是“价值中立”(或称为“价值无涉”)。人们关于韦伯的争论,往往同这些概念的含义有关。
“理想类型”(ideal-types)是韦伯方法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他用来建构社会理论的基本工具。韦伯笔下的理想类型,既不是对客观事实进行的经验概括,也不是对社会生活寄予的主观意愿,而是对现实状态的一种理性提纯。它所表示的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性,但通过这种可能性,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性。“为了透见真实的因果关系,我们建构非真实的因果关系”(《韦伯作品集》第1卷,广西师大版第81页)。就好像人们在研究“水”的时候,把水看作纯粹的H2O,并不考虑水中还有其他电解质等。但现实中的水,哪怕提纯到何种程度,依然会有H2O以外的东西。韦伯自己就说:“当然,历史上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纯粹’形式,但毫无疑问,这并不妨碍以尽可能清晰的方式对它们进行概念说明。”(《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卷第323页)要对事物进行透彻的研究,这种纯化就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首先要根据经验信息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的结构设计出涵盖这些经验信息(可能是社会事实,也可能是历史资料)的理想类型。之后,研究者可以用这些理想类型去解释更大范围的文化现象。
韦伯再三强调:他的所有研究都是通过理想类型的方法来展开的,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自己的研究是对真实世界的如实描述。历史的偶发事件和社会的多元性,使我们不可能掌握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也不可能使自己的认知与客观外在的社会一模一样,不差分毫。但是,要理解历史和现实,就必须建立理想的类型或模式。因为关于历史和现实的概念性结论,是用类型学的词汇来表达的,这就是类型学与历史解释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根本任务不是去认识客观世界的全部事实,而是对事实做出理解性判断。考虑到世界的复杂性和事实的多样性,认识全部事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那么,社会科学家必须对事实进行选择。为了确保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这种选择不能是随机的或任意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条件和规则就是社会科学家对事实的选择必须能够揭示出这些事实之间的意义关联。这就要求社会科学家在选择“经验素材”之前有一个经过自己主观建构的问题结构,以及符合这一问题结构的、用以判断事实之间意义关联的理论框架。这一问题结构和理论框架,则来自于社会科学家作为个人的生活经验(包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的洞察了解),来自于他接受学术训练所习得的思维方式,也来自于他以前的学术研究所留下的印记。
理想类型主要用于辨析和揭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异同。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关联”,也就是说,研究者的问题结构中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而理想类型本身也必须能够对研究对象所包含的意义结构做出解释。在价值关联问题上,韦伯指出,价值关联实际上也就是价值判断,是对具有独特性质的对象采取的一种评价态度。
在价值问题上,韦伯的方法论强调价值中立。对于人类社会特有的道德,韦伯认为,只需要通过观察一个社会对不同行为做出的评价和反应,便可以理解这一社会的道德。评价是有价值立场的,而理解是价值中立的,二者必须区分。社会科学家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来评价一种道德的好与坏,而只能去理解社会本身对某种行为的价值判断,探寻这种价值的社会基础和功能。也就是说,经验科学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怎么样,它可能怎么样,但绝不教导人们应当怎么样,后者完全取决于人们自己依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做出选择。从“存在”无法上升到“应当”,因此,关于实在的经验认识,不能承担价值判断任务。只有价值中立,才能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这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确定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的界限。如果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了研究课题,他应该跟着他所发现的资料前进,而不能跟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前进,研究工作需要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为此,他在很有名的讲演《以学术为志业》中,特别强调:“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真正的教师会保持警惕,不在讲台上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将任何一种态度强加于学生。”“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参见《韦伯作品集》第1卷,广西师大版第174~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