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合同赋予了建设单位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或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宽泛的单方解除事由,但未明确约定总包方的解除权。
(2)合同中约定了对总包方严苛的解除条件。
(3)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方式及逾期不行使的后果。
(4)未约定总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后的权利性事项,如建设单位的应付款项具体内容。
法律后果
(1)合同赋予建设单位终止合同权力过大,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滥用权力,任意解除合同。例如总包方未全部完工,建设单位中途解约,可能导致总包方工程价款难以确定,产生工程回款风险。
(2)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总包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或约定不明确时,会导致总包方难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只能建设单位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权利。
(3)例如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合同解除,则合同解除权利消灭,只能继续履行合同,此后如再要解除合同,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4)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与总包方之间因合同解除将产生后续权利义务,以及清算义务,如合同未明确约定上述权利义务的,合同解除后双方争议解决将缺乏合同依据,双方容易发生“扯皮”不利于总包方顺利回款,诉诸司法程序将加大总包方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防范措施
(1)对于总包方容易出现违约情形的内容,应谨慎约定建设单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或约定较为严格的合同解除条件。例如约定:总包方违约达到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除约定严格的合同解除条件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避免相对方滥用权利。
(3)合同中应约定总包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并将建设单位违约责任与总包方单方合同解除条款相衔接,同时对承包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进行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时,总包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后,经催告后一定期限仍未支付的;
②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又不予更换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总包方无法继续履约的;
④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复工的。
(4)应在合同中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方式及逾期不行使的后果予以明确约定。
(5)合同解除后,对总包方来说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的付款事宜,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的应付款的结算方案、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有利于总包方及时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