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经验主义的行为学说必然导致了这样一种人学思想,即用自然规律偷换人自身的规律,拒不承认人的行为的自主能动性,而把人完全视为“趋利避害”的动物这一将人“物化”的倾向。由此便产生了作为西方传统管理理论的“X理论”如下对人性的假定:
(1)正常人生性懒惰——尽可能少做工作。
(2)他缺乏雄心壮志,不愿承担责任,宁愿被人领导。
(3)他天生以自我为中心,对组织需要漠不关心。
(4)他本性就反对变革。
(5)他不太伶俐,易于受骗,易于受到骗子和野心家的蒙蔽。
这其实是一种“群氓假定”,即假定人类是一群自私的“经济动物”,是一群“为个人利益所驱使的无组织个体”。同时,也正是基于这一对人性的假定,西方管理理论倚重管理法规对人的行为的规定,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所谓的“积极的干预”。而对这种规定和干预的方式的理解尽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外乎“胡萝卜加大棒”这一奖励与惩罚的“恩威并用”。
与这种“行为他律”的学说不同,中国古人在人类管理活动中则坚持和强调一种“依自不依他”的精神。在中国儒家看来,人性本“善”而非“恶”。所谓性“善”,是指人先验地蕴含有一种符合、服从社会组织需要的能力,即人天生并非一种原子式的“经济动物”,而为一种具有自组倾向的“社会人”。故儒家以“仁”释人,人即从二之人。同时儒家认为,仁不仅是人的一种行验的本质规定,亦是一种人之“端”。“端”本“耑”,《说文》称:“耑,物初生之题也,上象生形,下象其根也”。故“端”即事物之萌芽、之根苗。亦言之,“端”即事物之“潜能”。因此,作为“端”的仁的学说的提出表明,人的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之产生,人的社会责任之履行,并非外力规定和干预所致,而其实是一种人自身的自我生成、自我完善的“成人”过程。犹如“火之始然,泉之始达”,它不过是人之潜在性向现实性的过渡,不过是自我本质的一种“扩而充之”。
这就导致了中国古代礼治学说中的“有治人,无治法”的“行为自律”思想的提出。中国古代儒家认为:礼治之实质并非把礼作为“束缚之具”,用礼以绳人,而其实是一种把“责任”还原为“义务”的人的“自我规定”“自我支配”“自我调节”活动。因此,对人的行为的管理能否成功,关键不取决于赏罚这一“他律”之劝禁,而取决于能否使人“返求诸己”地回到自身,即取决于能否使人成为真正自觉的“人”。故《礼记·曲礼》提出:“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孟子》提出:“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这样,“礼治”归结为“礼教”,“治平”落实到“修身”,不是法制的确立,而是道德和人性的培养的“教化”成为儒家管理学说的中心。
在古代儒家看来,较之那种基于“他律”的“法治”,这种基于“自律”的“礼治”自有其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司马迁称“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也就是说,法是消极的亡羊而补牢,而礼则是积极的防患于未然;法作为一种“有形的命令”可以使“民免”,但却不可以使“有耻”,而礼作为一种“无形的命令”不仅规定了人的行为取舍,而且使该取舍出自行为者的自觉。因此,“管理”即为“伦理”,人类管理活动中“治标”与“治本”、“治身”与“治心”、“治外”与“治内”等难以克服的对立,在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治道里已完全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依据。
无独有偶,在现代西方“Y管理理论”中我们亦看到了这一“行为自律”礼治思想的体现。作为对传统的“x理论”的反思,“y理论”提出:
(1)人用心智、体力于工作,正同于游戏同样的自然,人对于工作的喜恶,关键在于工作的情况对他是否是一种满足,抑或是一种惩罚。
(2)外力的控制与处罚,并不是唯一使人朝向组织目标而努力的方法,人对自己所承诺的目标可以自我控制与努力。
(3)对目标的承诺是对成就的一种奖赏。人有“自我满足感”,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这些都能诱导人们朝向组织的目标而努力。
(4)一般人在适当状况的鼓励下,不但能接受而且追求担负责任。避免责任,缺乏雄心壮图,以及过分强调安全感并非人的天性,通常是经验的结果。
(5)大多数人都具有相当高程度的想象力、创造力,用以解决组织上的问题。
……同时,基于上述思想,“y理论”认为人类管理活动之实质在于使管理者认识人的这些本性,充分调动人的潜力,并由此提出了“目标管理”“分权管理”“参与管理”及“顾问式管理”等一系列理论。所有这一切,不正是可以看作向中国古老的管理思想的复归,不正是说明了“行为自律”原则所具有的超越民族、超越时代的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