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观的原则与要点
韩非子激励观强调 “信赏必罚”,确定性对激励员工重要;“物分刑赏为己”,刑赏需建立明确标准;及时兑现奖赏,有立竿见影效果;“力可为之赏,设可避之法”,奖赏是员工努力可达到,处罚是可避免犯错,反对设过高目标;“赏足以劝善,微足以胜报”,奖励和惩罚力度要到位。现代企业中老板需站在员工立场考虑激励方式和量,激发积极性。
(二)激励观:信赏必罚
1.总原则:确定性:“信赏必罚” 的核心是让员工确信 “若做到赏的条件必赏,若触犯罚的条件必罚”,如商鞅 “城门立柱” 树立威信。
2.细节标准:
l 标准化与及时兑现:激励需建立明确标准,如商鞅变法中 “杀敌一颗脑袋赐五亩田”,且奖励需及时,以增强激励效果。
l 可行性:设置 “可为之赏”(如伸手能及的苹果)和 “可避之法”,避免目标过高或规则不合理导致员工放弃。
l 力度到位:“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激励力度需能克服员工惰性,如美的、华为的 “重赏” 模式。
l 避免情绪驱动:赏罚不能凭情绪,否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激励观的深化与企业实践方法
时间01:14:11
“力可为之赏,设可避之法” 提醒企业老板设奖赏和处罚时考虑员工实际情况和能力范围。激励需及时和系统,建立完善激励体系。对比美的和华为激励方式,重赏是激励重要手段。
华为采用全员普惠激励机制,按员工产出回报,克服人性惰性,调整价值观为投入产出视角。激励机制需事先公开,因激励目的是激发员工潜力,主要在事前。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需事前讲明白,事后兑现,不应算计。企业中存在激励不兑现现象,如老板年终因成本高反悔,这是言而无信。
韩非子提出的“术”并非现代理解的权谋算计,而是辅助法治落地的必要手段。他认为,仅靠法律条文难以有效推行,必须配合“术”作为执行工具,否则制度容易变形失效。韩非子的“法术势”理论本质是站在君主视角的治理技术,强调通过策略性手段(术)确保法律(法)的实施效力。
但这一理论存在根本矛盾:君主用“术”驾驭臣子,臣子同样能反向用“术”应对,最终导致权术博弈的恶性循环。这也成为儒家批判法家的核心——汉代以降的儒家学者多贬斥韩非子“专尚权术”,甚至忽略其“法治”“人性论”等思想价值。现代学者若仅将韩非子学说简化为“阴谋论”,实则片面化了他的体系性思考,忽视了“以术辅法”在制度设计中的现实意义。
(三)激励机制的相关问题
激励不能靠情绪驱动,随意奖惩达不到预期效果。组织中激励机制难衡量成果由环境、偶尔性还是个人努力形成可持续性,华为模式是将薪酬与最终成果挂钩到部门级别,但极少企业能实现。采购等部门考核难,因价值难量化,需回到结果导向,从宏观系统分解,分钱比考核重要,分权是系统工程。一般企业复杂考核体系意义不大,员工更看重领导对其情绪价值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