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借款与发票相关税务案例

广东阳江有家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股东,税务局用两个文件处理,一是认为属于无偿借贷,核定利息收入补 2694 块增值税,二是根据财税 2003 158 号文,认为股东从公司拿钱,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还,视同利息、股息、红利,补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处理自相矛盾,增值税方面认定是借款,个人所得税方面又认定是分红,同一笔钱不能既按借款征增值税,又按分红征个人所得税,肯定有一个是错的。不是税务局故意刁难,可能是工作人员没注意到矛盾,但作为纳税人,自己要注意,不然会白交税。

 

再看两个案例,第一个是公司副总自己花钱办了 10 万块的高尔夫球卡,拿到公司报销。稽查局说发票抬头是个人,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要补所得税,还说这 10 万块是副总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不对,要是个人所得税认定为工资,工资用内部凭证就行,不用发票,不能既征个人所得税,又说发票抬头问题不让企业所得税扣除,只应该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是南通有家大企业,被法院判为被执行人,买铲车不敢用公司名义,用副总的身份证买,然后公司入账。稽查局说发票抬头是个人,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要补所得税,还说铲车登记在个人名下,副总没花钱,视同工资所得,补个人所得税。这也不对,铲车是公司用,副总只是借身份证,不该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是能证明铲车是公司实际使用,是可以想办法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