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人治与法治的平衡

站在企业管理这个具体环境中,我们从授权的角度来解析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

所谓人治,就是完全授权,事怎么办,取决于被授权人自身。比如采用人治模式的企业,采购业务授权给采购部,采购部如何甄选供应商、如何考核供应商由它自己决定。所谓法治,就是事不能完全授权去随心所欲地办,而是事先基于事理提炼出一些标准和规范,不管是谁做这件事,必须遵循这些标准和规范。比如采用法治模式的企业,对于如何选择供应商、如何考核供应商,都需要事前制定标准和程序。很显然,现实中很少有绝对人治或绝对法治的状态,多是在人治到法治之间灰度变迁线的一个点上。因此,管理授权面临着一个寻找人治和法治平衡点的问题。

法治并非是一定更科学,人治也并非是一定更落后。

人治的好处在于能充分发挥人的潜能、灵活应变性,“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管理的重要原则;“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推崇的是当事人临场应变的重要性。人治的不足则有三个:一是职权过大就有了假公器以行私意的更大空间;二是因没有明确套路,不同人以不同方式做事,或同一人两次做一种事就用两种方式,人有贤愚,经验有多寡,这样输出效果难保证;三是人治状态下的跨部门协同主要靠默契,没有机制强力确保协同。

法治的好处在于:一是能一定程度上遏制私心;二是具有如何做事的指引功能;三是通过制度保障跨部门协同。法治的不足在一旦制度与业务的契合度不够,过于僵化或南辕北辙,或根本无法驾驭制度,制度就反过来束缚了人,起到副作用。更糟糕的是,不合理的制度或不能被有效驾驭的制度,往往意味着提供了更大的博弈空间,会引致更多组织本不希望看到的不良博弈出现。在伪制度的掩护下,内里是更甚的人治;组织直接安排的人治还有光明正大的授权,而伪制度引致的具有潜规则性质的人治,却往往更方便用来隐蔽地谋私。比如一个采购招标,如果招标制度不严密或组织不能有效驾驭招标这个模式,会导致招标的效果还不如更简单的谈判选择法。因为后者相对责任明确、单一,而前者是多方参与,(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更容易假制度之名浑水摸鱼,即使招标结果不好,只要没有被发现操作合规性上有问题,那么任何人都不会承担责任。

人治与法治最合适的平衡点没有标准答案,必须要在具体的企业环境中权度人治与法治最合适的平衡点。大体上讲,企业的实力、分工模式、人事现状、企业控制力、公司文化等都会影响到平衡点的位置。

制度是需要成本的,越精细的制度就需要越高的成本投入。企业实力(资源与人才丰裕、成本支出能力强)越强的公司就越有条件加大法治比重。

企业分工模式影响到各业务或职能领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比如当一个多产品线的企业采取大平台模式时(按功能分工,比如大市场体系、大研发体系、大供应链体系)时,制度化就需要严密细致。而当这个企业采取一条产品线为一个独立事业部的模式时,站在公司整体视角,事业部内部的制度建设相比大平台模式就可以疏阔、柔性很多,这是因为独立事业部模式本身就意味着更大的授权,其责权利比较明确,过程控制可以松一些。

人事现状影响企业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会因为内部具体的人事权力结构而做出的妥协度。

公司管控力侧重指公司基础管理和控制能力,如果很简单的事都做不到令行禁止,那么更复杂的制度变革一定没有生存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张瑞敏接受海尔前身那个工厂时,要先从能够控制员工不在车间内随地大小便这件“小事”入手。

公司文化影响制度建设是指从公司最高层到普通员工的理念认知、行事惯例会影响制度建设。假如公司都不认为在某些业务领域应该管得太细,那么进行制度细化就失去了基础。如果公司氛围比较好,在某些方面即使没有制度也不会出问题,那么也没有必要,或者说并不需要紧迫地去做那些方面的制度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