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亲兄弟,明算账——结算问题

主要表现

(1)不明确、不区分总包方进度款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各类结算的申请结算周期/时间、提交结算资料格式和内容等程序要求,以及实质结算条件。

(2)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时限,以及“超期视为同意”条款。

(3)最终结算前的进度结算款支付比例不明或低于80%。

(4)约定总包方按进度结算金额而非实际支付价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约定签证、索赔等变更费用在工程完工后统一办理结算和支付手续。

(6)约定以建设单位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将工程款的决定权让渡给建设单位,导致总包方因审减而利益受损。

(7)合同中没有区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施工过程结算”,或者错将“工程进度款结算”当作“施工过程结算”。

(8)履约过程中将最后一期工程进度款结算等同最终结算,不重视最终结算程序,甚至缺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的意识。

法律后果

(1)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将造成各类结算手续办理无合同依据,双方容易产生争议;无明确的结算审核时限约定也不利于总包方及时取得工程款保障工程进度,也不利于总包方以明确的节点证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存在结算支付拖延行为。

(2)结算支付比例约定过低影响总包方回款,容易形成变相垫资;同时也会增加最终结算和支付难度,使总包方资金风险加大。

(3)总包方不按实际支付费用,而是按进度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形成应收账款,增加公司应收账款和资产负债率。

(4)以建设单位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总包方丧失对工程款金额这一终极目标的话语权,不适当的审减结论导致总包方合法利益受损。

(5)“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本结算周期内已完成并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认可,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6)“工程进度款结算”侧重过程款项支付而非合同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格的实质确认。鉴于目前“施工过程结算”还未能在工程实践中普遍运用,故若无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司法机关一般不认可工程进度款结算即为工程造价结果。

(7)错将“工程进度款结算”当作“施工过程结算”系“一厢情愿”,若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其后期仍拥有调整相关款项的权利;若发生争议,则建设单位可采取拖延付款迫使总包方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诉讼策略,由此增加总包方逾期应收账款的时间成本。

防范措施

(1)总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各类结算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如对结算资料格式和内容要求明确约定。

(2)总包合同应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时限,并约定合理的起算时间及超期视为同意的条款。

(3)总包合同中应约定签证、索赔等过程变更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步计量、结算、支付。

(4)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0%。

(5)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拒绝以建设单位单方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须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约定对审计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方案。

(7)应明确区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施工过程结算”约定,根据工程实际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避免混淆。

(8)“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下,应注重最终结算环节,及时启动最终结算申请,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为应收账款顺利回收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