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提前与招标人签订标前协议,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暗含总包方一定中标的意思表示;或者仅约定总包方签订标前协议后即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但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如何计算、支付主体等没有约定。
(2)与潜在分包方就总包合同中暂估价必须招标项目签订标前协议,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暗含分包方一定中标的意思表示。
(3)总包方将合同主体部分,或者建设单位不允许分包的部分进行分包;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分包方。
(4)组建联合体签订标前协议主要风险表现同本章第一类(五)“模式决定成败——联合体投标不合规”部分。
法律后果
(1)提前签订标前协议,涉嫌串通投标,将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资质降级、吊销资质等相关行政处罚。
(2)总包方与潜在分包方签订标前协议,将合同主体部分进行分包,构成实质上的转包,以及将建设单位不允许分包的工程转交潜在分包方承接,构成违法分包,均无法律效力。
(3)组建联合体签订标前协议主要风险的法律后果同本章第一类(五)“模式决定成败——联合体投标不合规”部分。
防范措施
(1)如确需要与招标人签订标前协议,建议合作范围约定较为宽泛的战略合作,避免出现特定项目锁定中标人的意思表述,避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同时应对总包方前期工作投入费用计算依据,以及承担方式进行约定,确保无论是否中标,前期工作投入有明确的费用补偿途径。
(2)如确需要与潜在分包方签订标前协议,应提前了解拟分包范围是否属于暂估价应招标项目,总包方是否具有直接分包的权限;禁止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避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无效。
(3)组建联合体签订标前协议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同本章第一类(五)“模式决定成败——联合体投标不合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