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各级客户的利润

由于不同的经销商在渠道环节给药企带来的支持配合度不同。给予经销商不同环节赚取的利润不同。利润链设定原因如下:零售商由于店面租金高的原因,运营管理成本高,整体推进的原因,零售的利润肯定要高于批发的利润;医药批发商则主要依靠的是规模经济,靠的是薄利多销,所以利润较低。结合刚提到的价格体系的构建,一级经销商针对协议经销商和协议连锁药店,赚取的利润相对较少,靠规模获利。对于非协议客户和社会小药店,则要适当的赚的利润高一些,因为这些客户的销售量比较少。那么对于诊疗单位客户,则是按照处方药的药品中标价进行销售,因为这类客户的回款周期较长,所以相应的利润较高。

在整个中间商环节利润链的设定中,需要兼顾到所有不同客户的利润问题。对于社会小药店,协议客户的销售价和非协议客户的销售价格基本一样,这样既保证了小药店的利润,又保证了经销商的利润,同时避免了小药店为了吸引患者打价格战的情况。对于协议的连锁药店而言,因为合作的紧密程度高,对药企的重视程度高,所以相对小药店而言,赚取的利润要高,但是连锁药店最终的销售价格和小药店一样,这样就保证了患者在购买到药品的时候的价格基本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不仅维护了企业药品的品牌,也维护了经销商的利益,同时达到了终端维价的目的。

结合前面的客户分级,由于重点客户对药企的贡献度高,业绩产出也高,药企多投入一定的市场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也和整体处方药零售的思路不谋而合,处方药由于本身的品牌效应,需要大型连锁和形象单体店的客户来配合销售,对于小规模的店面,尤其社区店和偏远地区的小店来说,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的处方药药品的话,显然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该店面的规模不相匹配。结合未来零差率的推出,企业如何构建价格链和利润链体系,将所有零售终端的价格都控制在中标价,则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等客户对利润的要求设计适合当地市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