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述职内容
述职者对照经批准的年度业务规划、预算和KPI指标、PBC(个人绩效承诺),总结上半年或全年的执行情况,找出差距和原因。
(1)不足、上半年成绩总结、全年的业务与管理工作。
针对KPI目标和影响KPI的原因,列出最主要的三项不足和最主要的三项成绩,并说明原因。
(2)市场数据及竞争对手比较、业务环境及最佳基准比较。
通过准确简要的数据和指标,了解客户、竞争对手和自身的地位、策略、差异和潜力,特别关注变化、动向、机会和风险,关注影响企业集团和部门KPI实现的市场因素和环境因素。
(3)KPI完成情况。
报告上半年、全年KPI完成情况,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相比的进步情况,审视全年目标、挑战目标的完成情况,说明差距和原因。
(4)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是指那些完成KPI和增强企业集团潜力的关键策略和措施。各部门要围绕企业集团目标,回顾和评价部门业务策略、中心工作,以及核心产品、业务推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5)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是衡量各项工作的重要尺度。事业部要说明和分析客户的满意度,特别是最满意的比率,最不满意的比率,哪些客户和内部部门最满意,哪些最不满意,下半年、明年如何改进。职能部门要分析企业集团内部的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内部客户的满意度。
(6)组织学习与成长。
要提出和检查提高员工职业化技能的计划、措施,检查企业集团重大管理改进项目在本部门的推进计划和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管理人员对照企业集团的管理任职资格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7)预算与KPI承诺。
管理必须形成闭环。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竞争对手的差距和企业集团的要求,明确KPI指标和业务目标,提出挑战目标,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
(8)意见反馈。
提出需上级关注的战略问题和相关部门在运作方面的支持需求。
(四)《某集团子公司高管激励与约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年薪制。
高管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根据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每年进行调整核定,
副总经理的薪酬参照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薪酬标准核定,如表9-2所示。
表9-2 高管的薪酬系数
职位 | 董事长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系数 | 1.0 | 1.0 | 0.65 |
第八条 薪酬结构。
高管的基本薪酬结构为年薪收入=基本工资+效益工资,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年薪标准的50%按月发放,效益工资跟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挂钩。
第三章 高管考核
第九条 高管激励计划每年实施一次。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经营状况进行公司高管绩效考核,并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后实施。
第十条 高管激励计划是在年度绩效考评合格后才能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薪酬考核委员会具体激励机制方案。
第十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管由总经理负责考核。每年年初,董事会和总经理签订业绩协议,年末根据协议考核,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做工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当年出现投资决策或者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则由董事会通过问责制进行质询。
第十三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司业绩挂钩,副总经理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分管部门业绩挂钩。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是业务净收入、信托资产总额、利润,辅助考核项包括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目标值和考核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如表9-3所示。
表9-3 主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考核指标 | 业务净收入达标率 | 信托资产总额达标率 | 利润达标率 |
权重 | 30% | 30% | 40% |
(1)业务净收入达标率是指业务净收入完成率,业务净收入达标率=(当年实际净收入-当年净收入目标)/当期净收入目标×100%。
(2)信托资产总额达标率是指当年信托资产规模完成情况,信托资产总额达标率=(当年信托资产规模-目标资产规模/当年目标信托资产规模)×100%。
(3)利润达标率是指当年利润完成情况,即利润达标率=(当年实际完成利润-利润目标/当年利润目标)×100%。
(4)高管的综合考评分数为三项考核指标的加权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严重影响股东权益的薪酬和考核工作计划,根据反馈意见可重新讨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批准实施。
第四章 高管激励
第十七条 高管的效益收入跟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年末完成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发放全部年薪,当年公司经营业绩未达标,按比例下调年薪总额。
第十八条 若公司超额完成当年制定的经济指标,则根据公司业绩完成状况提取奖励基金,作为高管的增量激励,具体提取数额根据经营业绩确定提取比例,以当年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高管增量激励通过虚拟股权的方式核定,高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享有相应股权的收益权,高管的增量工资基数由董事会根据当年任务指标确定,如表9-4所示。
表9-4 高管增量激励
业绩标准 | 增量激励基数 |
120%≥综合业绩>110% | 年薪标准×10% |
综合业绩>120% | 年薪标准×15% |
高管的薪酬系数参见第七条。
第二十条 高管增量激励发放标准依据每年公司的超额完成综合业绩指标,超额完成10%,增量激励标准为年薪的1.1倍,10%以上,增量激励标准为15%。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可对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
(1)会计政策、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化。
(2)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直接导致公司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集团或者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做出重大调整。
(5)发生其他经营团队职责范围内不可控的经营风险。
(6)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高管的效益收入发放按照虚拟股权的方式递延发放,分3年发放完毕。
(1)高管的效益收入折算成虚拟股数,按当年审计后的北京国投每股净资产为购买价格,并记入受激励人员名下。
(2)该部分虚拟股权按照5∶3∶2的方式在3年内递延发放,高管可以按照当年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虚拟套现兑现,如果当年发生经营责任风险,则本部分奖金予以扣除,由董事会另行处理。如因非经营因素发生净资产变化,则采取加权计算方法计算净资产价格。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者,需由董事会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效益收入。
(1)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规定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多次未能完成公司拟定的目标者。
(5)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者。
(6)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者。
(7)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企业订立经济合同或进行交易者。
(8)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者。
(9)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授权代表企业对外承诺者。
(10)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当年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执行期内,如果国家法规、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如有冲突,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并重新修改或更换冲突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包括高管的职位津贴和法定福利,具体管理办法见公司相关政策规定。
本年薪制管理办法自董事会签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绩效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