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为赶工期或应建设单位口头要求,总包方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进场施工,工程验收没有依据,工程款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等不确定。
(2)项目前期手续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如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流转手续、土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不齐全即进场施工。
(3)虽然提前进场施工,但因办理前期手续,正常施工条件不具备,导致低效施工,增加总包方成本。
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可能以总包方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实际和通知开工日期,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总包方承担低效施工的风险。
(2)如果合同未签订时提前进场施工,一旦后期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不再签订合同,由于缺乏合同依据,可能给总包方带来难以挽回的垫资损失。
(3)在招投标前或过程中提前进场施工,存在被认定为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行为。
(4)如缺少必要施工许可手续,总包方还有可能会被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被土地使用权人阻工,甚至被政府作为违建强拆。
防范措施
(1)总包方应当在签订合同生效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进场施工。
(2)如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又必须提前进场施工时,总包方应及时发函给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单位指示提前进场施工的证据。
(3)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或土地流转手续前,一般不应提前进场。如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办理有关证照、许可,可以行使停工权,采取适当的止损措施,但应注意提前向建设单位发函以确保有证据进行损失和工期索赔。
(4)对提前进场的事宜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工作协议,要求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在付款的金额范围内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