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与审议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上市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听证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

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和审议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材料,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听证及审议期限。

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和相关机构未按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继续进行听证或者审议。

交易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审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