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硏发失败退市情形

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宣告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停牌,并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核查公司其他产品或者业务是否符合“五套市值指标”第五项规定要求、公司是否出现“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退市”规定情形,并向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或者核查后认为未出现“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退市”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是否出现“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退市”规定情形作出认定,并通知上市公司。

公司及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或者交易所认定公司出现“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退市”规定情形的,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提交的相关报告或者作出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