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与审议

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文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后及时披露,并提示其股票是否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交易所在受理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除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在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