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