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督导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相关方就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2.变更处理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因再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原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重大重组的督导,按证监会和交易所另行规定处理。
3.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制作并保存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4.指定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工作制度,明确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5.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6.公司配合职责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5)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给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