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黎巴嫩和以色列外,中东国家全部是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因之伊斯兰教理所当然地成为中东文明的载体。与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教具有鲜明的两世兼重的特点,即同时重视来世和现世,因而对伊斯兰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等各个方面影响至深。所以,伊斯兰教不仅是一种宗教,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势必牵涉到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而面临着重重阻力。
伊斯兰教与中东现代化的关系相当复杂,本文仅谈两点。其一,作为宗教阶层的乌莱玛与社会的密切关系。在伊斯兰教的两大教派逊尼派和什叶派社会中,乌莱玛都是代表正统宗教机构的阶层。他们与统治阶层和一般民众关系密切,控制着宗教、司法、教育事务的大权,握有大量宗教基金(包括土地),从事慈善事业,并有大批成员入仕为宦,权力显赫。而且,乌莱玛是唯一拥有解释经训(《古兰经》和圣训)权力的力量,也直接掌握司法机关,从而建立了独立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另外,以神秘主义和苦修为特征的苏菲派也在民间影响很大。乌莱玛和苏菲派还时常与乡村的部落机构和城市的行会相互交织,由此确立了伊斯兰社会独特的整合方式,形成了包括中央政府和宗教阶层的事实上的二元政治格局。
因此,一旦统治者的现代化改革触及宗教阶层的切身利益和传统文化的核心,宗教阶层就会揭竿而起,率领民众展开大规模的反抗运动。1929年阿富汗的阿马努拉改革和1978年伊朗的白色革命均是因此而最终失败的。
其二,国家的政教合一性。先知穆罕默德建立的国家是政教合一的国家,之后伊斯兰国家逐渐出现政教分离的趋势,但从未达到彻底分离的阶段。在司法方面,伊斯兰国家实施属人法,即臣民依据其宗教信仰和教派归属而遵守不同的宗教法(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各教派的教法)。1971年以前,黎巴嫩、伊拉克和和以色列在公民的私人身份事务(婚姻、子女监护,黎巴嫩也包括财产继承)上仍维持这一状况。263而且,除土耳其以外的中东伊斯兰国家均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元首必须是穆斯林,有时甚至规定了其所属的法律学派。比较而言,这种状况在世界其他地区是不多见的。
60年代后期以来,中东出现了提倡复古主义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其声势浩大,而领导者不再是乌莱玛和苏菲派领袖,却是受过现代教育的知识分子。264在伊朗、阿富汗和土耳其,伊斯兰复兴力量一度掌握了政权(其中伊朗的伊斯兰政权一直延续至今,土耳其具有宗教色彩的正义与发展党自2002年以来一直掌权),类似情况在世界其他地区也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