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托凭证披露事项

红筹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2)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

(3)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做出重大修改;

(4)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红筹企业变更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比例的,应当经交易所同意。

发生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红筹企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