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不正,则言不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主要表现

(1)经办人(包括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下同)非合作方的工作人员,却以合作方名义或代理人名义与公司洽谈和签约。

(2)经办人系合作方工作人员身份,但并未得到合作方的合法授权,即以合作方代理人名义洽谈、签约。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授权期限届满,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公司洽谈、签约。

(4)经办人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合作方名义与总包方进行了洽谈和签约,但合作方对洽谈和签约成果未予追认。

(5)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越其职务行为的合同。

法律后果

(1)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时且无法证明其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无效。总包方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标的数额较大时,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2)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职务行为之外的合同,不代表其所在公司,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将导致无法向合作方公司主张权利。

防范措施

(1)合同前期谈判时,注意与对方有权部门负责人沟通;合同签订前,须核实对方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授权文件,要严格审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及授权范围,对法定代表人非职务行为应谨慎识别。

(2)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代理人没有相关授权文件的,总包方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主体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3)在PPP项目中,如实施机构为政府授权单位,应当核实实施机构已经取得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确保后期财政部门支付价款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