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并购整合的基础是什么

我们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内容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一)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内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