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2.针对性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资、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3.分阶段披露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4.自愿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5.简明易懂
上市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6.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8.调整适用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9.停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要求改正;
(2)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但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
(3)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者交易所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4)无法保证与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