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业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与业务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大多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通常会这样约定:“本协议为框架式协议,仅为表明双方进行友好合作的意愿,不对双方构成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

或者这样约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原则性的约定,所商定事项为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即使有的协议并未如此,但也会出现这样的文字表述:“就合作过程中单个项目的合作模式、要求及双方的具体权力义务,以双方今后签订的项目合同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之后的具体事项。即使约定了,也说了不算,最终还是以将来的项目合同约定的为准。

所以,这种协议的条款通常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款内容较为原则、抽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常都是约定合作的领域、合作原则,一般不会涉及具体的交易模式、交易金额、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这也是这种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主要原因。即使协议中未明确前述那些条款,但由于都是些原则性、抽象的条款,所以想要具备法律约束力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