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者宜也”(《礼记·中庸》)。义的思想的提出,不仁把仁学由理想具体化为人的行为取向和准则,而且作为仁的表现形式,也使仁的一个本质属性一“宜”的内涵因此而彰明较著。
顾名思义,“宜”就是“适宜”。那么何者才可为适宜呢?根据中国古人的观点,它似乎不外乎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其一,要做到适宜,就要求我们“叩其两端”来把握事物之对待,取其辩证的“中”,既反对“过”,又反对“不及”。
其二,要做到适宜,就要求我们“四毋”:“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即不凭空揣测,不绝对肯定,不拘泥固执,不自以为是。
其三,要做到适宜,就要求我们循“时”而行。古人称“礼以时为大”,因时才能得中,因时才能制宜。
因此,为中国古人所强调的“宜”(适宜)并不同于西人所推重的“必”(必然)。后者“太阳底下没有新东西”而一以所谓的铁面无私的“科学规律”为准,而前者则“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地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同的方法论源自于不同的世界观。中国古人之所以坚持“宜”的原则,实际上正是以仁为核心的社会本体论的反映。也就是说,既然仁是社会历史的本体,同时既然这种仁又是我之“一心”即体即用地向现实世界的生成和实现的过程,那么,人类历史就当然不是一种异己的单向度的“合规律性”的东西,而是既是合规律性的东西,又是合目的性的东西,是二者的有机的统一,二者动态的平衡。这种二者的有机的统一、二者的动态的平衡就是中国古人的所谓的“宜”。康德说,理性要求“一致”,审美则要求“协调”。显然,中国古人的宜不是从属于“一致”的“理性”,而是指向“协调”的审美领域的。
对于中国古人来说,审美优于理性,当在“理”与“宜”之间人们面临两难取舍时,当然要“惟义(宜)所在”了: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
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
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章句上》)。
这就为我们引出了古人的“权”的概念。孟子说,“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又朱子解:“权,称锤也,称物轻重而往来以取中者也”(《四书章句集注》)。因此,“权,义制也”(荀悦语),这里所谓的“权”就是中国古人的“中”、中国古人的“宜”。故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权者并非枉道以苟且的权宜之计之权,即《公羊传》所谓的“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的“反经”之权(《公羊传·桓公十一年》),毋宁说,“通权”才能“达变”,权恰恰就是变化莫测、生生不已的“道”本身的形式和表现。
耐人寻思的是,在中国古人的字典里,这种“权”字即同于“政权”和“权力”之“权”。这绝非什么偶然,它反映了在中国古人眼里,权的原则正是社会政治的基本思想和核心概念。
因此,深入剖析儒家的社会政治学说,我们就不难发现,其既极富理想而又不无现实,既坚持原则但又游刃有余。例如,儒家从“仁政王道”出发,主张“中心悦而诚服也”的“以德服人”,反对杀伐和刑罚的“以力服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儒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完全排斥力的原则的运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离娄上》),史书中不仅记载了鄙薄“刑治”的孔子对“大司寇”工作的身体力行,记载了反对“杀无道以就有道”的孔子“请伐齐三”,而且在《论语》中我们还看到,作为其徒“无道桓文之事者”的孔子竟对辅佐齐桓称霸的头号功臣管仲,许其为“仁”而倍加称颂了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
子贡曰:“管仲非仁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杀,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论语·宪问》)
我们还看到,如果说在这里孔子对力的原则的“破例”肯定还不越“忠君”这一周礼的白窠的话,那么在孟子的学说里,孟子则主张君不君、则臣可不臣地对无道之君拔刀相向了: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弒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弒君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这并非与讲求“忠恕”、“博爱”的仁政相矛盾,而是仁的“此时此地”的表现形式,是把仁的原则贯彻列底的必然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儒家来说,既然仁政是一种把仁的原则推及、付诸天下的政治行为,那么它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耻”的道德意识上,而必须成为一种“力行”的现实力量。从这种意义来说,“力的原则”不惟不与仁的原则相抵牾,而恰恰相反地是仁的原则实现自己的先决前提。在这里,对“一夫”施以“不仁”的暴力也正是为了大多数人的“仁”的理想所必须。故“汤武革命”之于儒家并非大逆不道,而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仁义之举。
因此,儒家所坚持的“仁”并非“宋襄仁义”之伪仁,它并没有流于“唯爱”的教条和片面,而是始终重视手段的运用而与对社会现实的清醒思考有关,即与“智”的原则有关。故徐干有鉴于历史写道:
殷有三仁:微子介于石,不终日;箕子内难,而能正其志;比干谏,而剖心。君子以微子为上,箕子次之,比干为下。故春秋大夫见杀,皆讥其不能以智自免也。且徐偃王知修仁义,而不知用武,终以亡国;鲁隐公怀让心,而不知佞伪,终以致杀;宋襄公守节而不知权,终以见执;晋伯宗好直而不知时变,终以陨身;叔孙豹好善而不知择人,终以凶饿;此皆蹈善而少智之谓也(《中论·智行第九》)。
不仅仅有智而无仁不可为善,而且仅有仁而无智亦不可为善,唯有既有仁又有智才可为善。诚如孔子所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实际上,中国古人的真正的善、最高的善即“至善”是指向“仁且智”的“权”的。
这种“权”的思想不仅体现在儒家学说中的“德”与“力”的关系上,而且亦体现在其“义”与“利”的关系上。
一方面,我们看到,儒家反对“见利忘义”的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提出“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的思想路线。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与那种所谓“终日吃饭,不曾咬破一粒米,终日着衣,不曾挂着一条丝”的佛学的唯心说教迥异,儒家在强调义的同时,亦不反对人们对利的积极的获取。
例如所谓“罕言利”的孔子,不仅在《左传》中人们可以看到他的“利以平民”(《左传·成公二年》)的议论,而且在《论语》中他亦提出了“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思想,而他的“先富后教”的政治大纲,以至于被一些热衷于附庸时髦的学者认为是中国最早的“唯物史观”的天才奇想: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
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
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
再如提出“何必曰利”而显得更为激进的孟子,亦一反常论地提出了“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周于德者邪世不能乱”的思想,在其学说里利与德不仅不悖逆,而且还互为补充而相得益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一向以鼓吹先验的“性善论”著称的这位巨儒,竟不时对法家的趋利避害的“性恶论”秋波频送:
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章句下》)。
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孟子·告子章句上》)。
这简直与“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一法家的论调别无二致。这样,和孔子的“先富后教”一样,“盍反其本矣”,把道德之心建立在物质利益之上的“无恒产则无恒心”的提出在孟子的学说里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了: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毋,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毋,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因此,儒家在其义利观上,似乎出现了并行不悖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董子提出了儒家的“内治”与“外治”、“治身”与“治民”之间的区分:
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孔子谓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后加教;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后获。以此之谓,治身之与治民,所先后者不同焉矣。《诗》云:“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先饮食而后教诲,谓治人也。又曰:“坎坎伐幅,故君子兮,不素餐兮”!先事其食,谓之治身也。
董子还认为二者之间不容混淆逾越,其界限泾渭分明:
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为礼不敬则伤行而民弗尊;居上不宽则伤厚而民弗亲。弗亲则弗信;弗尊则弗敬(《春秋繁露·仁义法二十九》)。
这些观点不正是与儒家的“自天子以至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这一“德本主义”,“义本主义”相违背吗?其实,儒家的“先富后教”、“无恒产则无恒心”的提出并不需要董子所强加的这种不无蛇足的“二无论”来加以说明的,它正是由一元的“义”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既然“义内”决定了义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那么义对于利的超越亦是一种彻底经验主义的“内在的超越”而非超验主义的“外在的超越”。换言之,义既是超越于经验的利害世界之外的,又是对经验的利害世界不越雷池一步。故儒家的“义本”思想并非是对利益原则的绝对排斥和否定,而是义为“体”利为“用”,义为“源”利为“流”;是义对利的有机的统摄,是义与利之间的一种能动的平衡。因此,君子而“可以货取”不是义(见《孟子·公孙丑章句下》),陈仲子的“蚓而后充其操者也”的“过廉”也不是义(见《孟子·滕文公章句下》);“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不是义,“民有饥色,野有饿莩”也不是义。义,正如孟子所指,最终是以“中”、是以“权”为其归宿的。孟子曾经这样写道:
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章句上》)。
因此,儒家的义本主义的思想并没有走向一种完全否弃利、排斥利的教条主义的独断论,而是走向了一种以义为本、义利兼统的学说。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儒家的义利学说素与唯心的基督教的“原罪”、佛教的“涅槃”无缘,说明了为什么不仅“正德”,而且“厚生”和“利用”也逻辑地成为儒家的传统:董子提出“为天下兴利”(《春秋繁露·考功名》),李泰伯提出“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文集·富国策》),叶水心提出“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习学记言》),李卓吾提出“若不谋利,不正可矣,……若不计功,道又何时而可明也”(《藏书卷32·德业儒臣后论》)。颜习斋则直截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乃至于近代的张之洞在其《劝学篇》里由“内篇”开出“外篇”,由“中体”开出“西用”,在其学说里,儒家的“正心诚意”的原则竟与西方的“资本增值”、“富国强兵”滚作一处、一气相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