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九民纪要》《民法典》等。
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散乱、不系统,所以使股权代持看起来很复杂,不便于理解、记忆、应用。使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方法之一,就是提炼出它的本质。
那么,股权代持的本质是什么呢?
我画了图10-1,基本可以说清这个问题。
图10-1 股权代持相关主体及关系
股权代持涉及四类主体:一是实际出资人,即我们常说的隐名股东;二是名义股东;三是所持股的企业;四是相关第三人,这个范围比较大,包括其他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有行政主管部门等。
四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代持与被代持的关系,受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名义股东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3)企业与相关第三人之间,由于合同、侵权、行政管理、司法等原因发生关联,也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以上三种直接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直接主张,义务应当直接承担,相互之间具有强关联性。
(4)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关系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关系,也可能不发生关系,这取决于是否存在某些事实或条件。
比如如果名义股东抽逃出资,那么两者之间就会发生关系,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可以向名义股东追责。
(5)实际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是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分红等,实际出资人不能找企业,只能找名义股东。
(6)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也是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实际出资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能向实际出资人追责。
当然,这限于民事范畴,如果企业有犯罪行为,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实际出资人参与了犯罪活动,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小结:
股权代持相关主体间的关系有六种。
其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名义股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第三人之间,这三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
名义股东与相关第三人之间,可能发生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实际出资人与相关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主张权利或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