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类型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所以,类AB股控制模式只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歧义风险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只是给了利用《公司章程》设计类AB股的机会。但在设计时具体如何表述,《公司法》及配套文件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应该如何表述,并没有统一的、权威的标准。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发生争议后,各方对条款的理解容易发生歧义。起诉到法院,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
要减少歧义的风险,只能多研究司法判例,总结出尽量严谨、容易被法官采纳的条款表述方式。
小结:
类AB股控制,是《公司法》赋予创始人的一个隐藏权利,注意的人不多,用的人也少。但从以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其控制力度与其他控制模式相比丝毫不弱。用了它之后,67%、51%才能控制公司的说法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