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处理方式

1.论述不存在同业竞争

论述在行业、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业务定位及发展战略、生产流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不同,在历史上相互独立发展,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不存在共用的购销渠道,不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和客户,没有共用商标、商号、专利等无形资产,不存在独立性问题和关联交易,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涉及同业竞争问题的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关系亲密的自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论述存在同业但不竞争

如果存在“同业不竞争”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则需要进行充分论证。不能仅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方面的不同来界定同业不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其关键是判断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机会竞争或让渡。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掌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3.整合处理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可以通过并购或注销等方式来处理。对于直系亲属存在同业竞争的,必须进行整合。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且业务紧密度和关系紧密度不高,可以不整合。

如果拟上市公司并购关联方,可以促进业务发展,则将关联方并购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如果基于种种考虑,不进行并购,也可以将相关资产或股份转让给非关联方,使得自身不构成与拟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在通过资产、股份转让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时,应着重注意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转让的情形。

如果当前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属于主要经营业务,注销或停业不会对业务和持续经营造成影响的,还可以通过将这部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注销或停业处理,或改变其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除以上解决方案外,拟上市公司还可以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由控股股东对同业竞争作出有效承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竞争企业也可以通过承诺协议的形式,对自身的产品结构、市场区域、目标群体等进行合理划分,承诺今后不会与拟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及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