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拥有多家公司或者业务分散于不同的公司等情形,以哪家公司作为上市主体,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与传统国内IPO板块相比较,主体选择的因素具有诸多共性,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拟上市主体的存续时间及完整的会计年度问题;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在考虑拟上市主体,以及进行业务整合时,对于存续公司的存续时间需要进行考虑。
(2)拟上市主体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人员的归属,以及变更问题;
拟上市的主体的专利技术等是可以通过转让、赠与、购买等方式变更,并非核心专利不可变更。例如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方邦股份(688020)),其主营业务为高端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专注于提供高端电子材料及应用解决方案。但其关键的发明专利比如“一种高剥离强度的细线路挠性电路板的制作方法”等均是受让的方式取得。
(3)拟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性及税务缴纳情况合法性问题;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规范性是上市的最基础性条件,对于拟上市主体抉择时,选择财务规范度较高的公司,相对有利于节省上市的成本和间接费用支出等。
(4)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5)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问题;
(6)拟上市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
(7)公司在市值和财务指标方面对要求的上市条件的匹配性;
(8)对于非主营业务及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的难度、成本等;
(9)是否具有完整的持续运营纪录,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10)选择主体,重组业务等是否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
(11)要求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程度。
为推动公司顺利在科创板发行并上市,在新设公司或者决定整体变更之初需要考察这些因素,以免公司在接下来的调整过程中消耗过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甚至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需要业务整合和上市主体选择的后期更换主体或者业务再次重组的案例,对此会造成上市时间的耽搁,以及成本的增加,甚至可能会影响股东或者管理人员等对上市成功的信心和积极性。对于新设主体这种情况,妥善处理新设公司与原公司在资产和业务的转让及过渡问题,注意新设主体不能与原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审核机构仍然会对原公司有所关注,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