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充说明

(一)持股主体

最上层持股主体没有要求,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但中间层必须是公司。否则,控制规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二)层级不能太多

从理论上说,层级越多,所需投资越少,由于税负等问题,层级不能太多,一般两三层比较常见。

(三)67%、51%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见上节)

(四)“股东”与“出席股东”的差异(见上节)

(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能设置同股不同权(见上节)

小结:

杠杆股权控制,可以将它看成直接股权控制的复合版或升级款。因为其基础还是直接股权控制,只不过叠加了层级。所以,直接股权控制的各项规则,杠杆股权控制同样适用。这也是我们要在上一节首先介绍直接股权控制的原因。

不过,杠杆股权控制也有缺点,每一层都需要持有大比例股权,但对创业公司来说,资金经常是有限的。有没有一种模式可以用极少的资金,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呢?

当然有,有限合伙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相关内容在下一节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