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性规定

(1)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2)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3)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4)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科创板申报企业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注册阶段),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其拟首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