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制改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才可以在科创板上市,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股份制改造是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人员等方面进行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的方式主要有“整体变更”和“重新设立”两种。

“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净资产经审计折合成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公司持续经营的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存在母子公司,则按母公司净资产折股,而非以合并净资产折股。

“重新设立”又称“整体设立改制”,是指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经评估折合成股份,重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及新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重新设立”过程中可以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这种方式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和持续经营时间。

企业改制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1) 梳理产权关系,确保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

(2)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三会”及管理层的规范设置;

(3) 形成公司清晰的战略与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 保证能独立地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7)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股改过程中,由中介机构协同公司内部改制工作小组根据尽职调查内容拟定改制日程、目标,并确定股改重组初步方案,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股本规模和业务范围等,如表2-2所示。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不超过200人,且过半人数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需要符合法定的资格要求。整体变更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未折合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存在出资瑕疵,亦须在此阶段一并解决。

表2-2 股改日程表

阶段

时间

主要工作

责任方

预备

阶段

T

1.签订股改服务协议书或决定启动股改工作之日

中介机构和公司

T+25

2.中介对企业展开尽职调査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出具尽职报告等,召开协调会

各机构、公司

T+30

4.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规划制定股改重组方案,并经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确认

券商、公司、律师事务所

实施

阶段

T+65

5.处理各种影响改制工作推进的事项

券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T+75

6.完成企业股权整合变更事宜

公司

7.出具改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8.对需整合、重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

申报

设立

阶段

T+90

9.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核准(6个月有效期)

公司

10.出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1.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相关的法律文件及“三会”议事规则,核査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券商、公司、律师事务所

12.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会制度规则等进行讲解,帮助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梳理公司治理要求

券商、律师事务所

13.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非职工监事

公司、律师事务所

14.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券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15.向当地工商局提交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材料

公司

16.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

企业确定改制基准日后,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分别进驻公司,在对财务和资产情况核查后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两份报告的基准日一般是同一日。这两份报告出具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确定公司改制的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具体的正式改制方案。在临时股东会确定股改意向后,公司可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如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前拟引入新的投资者,要考虑其增资额度及增资价格。新投资者作为股东进入应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等。

如果股改过程涉及债务重组方案,还需要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如有国有股权和外商投资,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然后,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在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且名称预核准之后,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原则上,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发起人,即从改制前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至创立大会召开之日间隔至少15天。

创立大会需要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选举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有关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最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的营业执照领取后,要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账、税务登记等事项、原企业相关合同主体变更、资产过户,落实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整体变更通知的方式解决等。

通常情况下,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可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是,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则上不能转增股本。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不论是个人股东部分还是法人股东部分,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需要考虑所得税问题。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表2-3所示。


表2-3 公司改制涉及所得税问题表

税种

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1.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

2.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

(1)股票(权)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居民企业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对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比照留存收益转增办理。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1

(4)“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时,不管是否存在税率差,居民企业股东均不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第2项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

(1)股票(权)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类非居民企业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额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利润分配企业代扣代缴。

(4)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以及应纳税的其他资本公积,可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整体变更时一般无须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4.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