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小节宗旨是“立法治”。
1. 人性畏法不畏义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掇。不必害,则不释寻常;必害手则不掇百溢。故明主必其诛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出自《五蠹》)
韩非子从效用角度讲,爱、熏陶、培育这些侧重感化的手段对改变人们行为的效用有限,严刑峻法的效果是最立竿见影的。所以维持一致、稳定的法律,信赏必罚,是最能切实驾驭人们行为的。从根上讲,法能最直接作用于人的利害计算而已。
2. 惟法能驭民
古者有谚曰:“为政犹沐也,虽有弃发,必为之。”爱弃发之费而忘长发之利,不知权者也。夫弹痤者痛,饮药者苦,为苦惫之故不弹痤饮药,则身不活,病不已矣。今上下之接,无子父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故明主不受也。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不可以霸王矣。(出自《六反》)
韩非子承认法有负效用,会让人不舒服的,就像沐浴时会掉头发,以针刺痈会痛,饮药时很苦,但权重利弊,还是要保大弃小,采取法治。如果不采取法治,而企图通过提倡义德来约束臣下,君臣之间必出间隙。为什么这么说呢?父母与儿女之义尚不单纯,比如重男轻女的利益考虑杂入其中,体现为一种机心,而况关系远远不及父子关系亲近的君臣关系呢?人的天性如此!现在的学者游说君主去掉求利的心,而以仁爱治下,这相当于要求君主有超过父母对子女的爱,这是不懂人性,这是忽悠,这是欺骗!
以前的圣人治国,都是本于人性,仔细论证制定法律禁令,法律禁令清晰了,官吏就会依法行政。信赏必罚,赏罚公正,民众就会听之从之。有了这种秩序,就会国富军强,霸业可成。君主最大的利益是成为天下霸主,臣下最大的利益是获得富贵,君主只有借助法治才能够把自己的最大利益和臣下的最大利益协调起来,只要他们遵法循法,尽心尽力于耕战,就能建立功业、获取富贵。
3. 惟法能止恶
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出自《六反》)
韩非子认为治国不能靠民众的自律,必须要有“他律”,“他律”就是法禁。法禁其作用的关键是必能察奸、必能诛罚(即使人们进行利害计算时,把因与果必然地联系起来,有此因必有此果,如此才能止。)。否则,“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即作奸不被察觉就会放肆,不会受到惩罚,就会横行。
韩非子认为以仁爱培养自律,不如以严法强化“他律”。韩非子以生活中常见的例子佐证这个道理:慈母不如严父更能左右儿子行为,而官吏凭借威势又比严父更能左右人们的行为。另外,韩非子认为以慈爱养子往往子多败坏,以规矩养子往往子多良善。
4. 法以重刑重赏御人性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出自《六反》)
韩非子认为法的精神是“前苦而长利”,即只有经历艰苦才能有长远利益可言;而仁的精神,则是让人们眼前呆在舒适区,但未来要用贫苦来买单。所以圣人权衡轻重,最终选择了要用法的强制性。
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今取于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此非特无术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愚、知之美,在赏罚之轻重。(出自《六反》)
韩非子指出,赏罚的目的是劝进和禁止,赏越厚,劝进作用就越大,罚越重,禁止作用就越大;劝进和禁止做得好,则国治理,做得不好,则国乱。他还进一步上纲上线,认为主张轻刑的人,实质上是企求国家大治的愿望不急切、不强烈,这种人是既没有治国之书,又没有治国的理论。
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注:揆,准则。。治贼,非治所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注:胥靡,犯轻罪被罚苦役的人。。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名!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出自《六反》)
这一段韩非子讲述了赏罚治国的底层原理,一赏一罚,目的都不在于个例本身,而在于借此向所有人声明了行为准则: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我在《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中的说法,就是通过个案在人们内心刻下规则,让人们在行事时会遵循这个规则进行利害判断,进而有所为有所不为,而这正是立法的终极目的。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故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出自《六反》)
韩非子进一步论证重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人们行事前的利害判断,就是比较收益和风险,收益越小,风险越大,就越不会去做这件事,重刑追求的就是收益和风险之间的悬差,悬差越大,赏罚标准的效用就越大。他为此还以一个谚语做比喻:人不会被高山绊倒,但会被小土堆绊倒,重刑就相当于高山,轻刑就相当于小土堆,重刑才能确保人们不犯禁,轻刑会放纵人们更多地犯禁。所以轻刑的结果就是乱国,就是为民众挖坑。
【评】:
法家和秦朝为后世所诟者,多在重刑,不仅如此,历代凡以暴戾出名之朝代、帝王,其诟亦多在重刑。其朝代则如后赵、北齐、南齐、后梁,其帝王如商纣王、周厉王、汉武帝、刘宋之前后废帝、隋炀帝、明太祖。
韩非子的重刑理论在实践中是有确确实实的效用的,其失在于负效用同样很大,其根源在于人性本身的多维性、复杂性。
第一,重刑下的忍受阀值风险。重刑模式下罚大于罪,人们也会据此规则进行利害计算,当计算的结果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时,就会形成反抗。秦末陈涉吴广率众戍边误期,以律当斩,于是才揭竿而起,进而天下响应,秦厦遂覆。
第二,人的尊严问题。刑过于罪,人的尊严会受到伤害,进而会影响到其创造力。人们依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著作,一直以为金字塔是由几十万奴隶建成的,1560年瑞士钟表匠布克游览金字塔时提出,一群被笔者做苦工、没有尊严的努力,必然懈怠且怀有怨气,不偷工减料就不错了,怎么可能建造出精细得连刀片都插不进的金字塔?人们依据布克的提法进行了几百年的探索,2003年埃及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宣布,通过对吉萨附近600处墓葬的发掘考证,金字塔是由当地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建造的,而非希罗多德在《历史》中所记载——由30万奴隶所建造。尊严问题其实也是个公平问题,当罚重于过时,对当事人而言即是尊严受到伤害,也会认为不公。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采取消极怠工,甚至甚至破坏、报复性的行为以寻求公平感。北齐第一任皇帝高澄是被为自己的做饭的一群厨子刺死的,起因便是他对厨子多重罚、多践踏尊严。
第三,社会共识问题。如果社会能对重刑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重刑就有一定社会层面的“合理性”,就能维持。当社会对重刑没有形成很好共识,只是靠力量进行压制时,因重刑导致的个体反抗事件(因阀值、安全感、尊严等问题)很容易导致社会性共鸣、共振,进而形成社会性反抗。秦末陈涉吴广揭竿而起后,极短时间内天下响应,即是一生动案例。国人暴动
第四,价值观问题。这涉及到一个对世界的看法、对人的看法的基本问题,西方从基督教演绎出一个“天赋人权”的理念,按照这个理念,轻罪重罚从价值观上不能接受的,这个理念已经成为这个时代主流的价值观。中国文化本身也有“万物一体之仁”“民胞物与”的儒家思想,也是从价值观上认为统治者应对个体的人有基本的尊重和善待,重刑即虐,非仁也。
第五,韩非子重刑思想其实也违背了他自己提出的“因人情”理念。其失在于他所谓“人情”是只取了人性中的一部分,偏重物化的一拿部分,而未及全体,如上所述之“忍受阀值”、尊重、公平感等情感性要素为其所忽略或低估。
第六,重刑的背后必是暴力,作为一个国家机器,对于重刑思想的暴力一旦大规模应用,因重刑实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执法者之私曲杂于其中,权力寻租空间极大,最高统治者也很难掌控其运用之尺寸。如此积弊必日隆,若高压锅之气压不断加大,直至锅体爆裂。
企业管理角度这个领域,不存在“重刑”,但是相应地会有“重罚”,二者异曲同工,所警、所戒当同如上述。且随着企业员工年龄段的迁移,新生代在对重罚的忍受阀值、利害计算模式、自尊观、价值观等方面已大不相同,这种背景下,重罚管理模式的负效用不言而喻。
5. 惟法能制贪欲之无厌
今学者皆道书策之颂语,不察当世之实事,曰:“上不爱民,赋敛常重,则用不足而下恐上,故天下大乱。”此以为足其财用以加爱焉,虽轻刑罚,可以治也。此言不然矣。凡人之取重赏罚,固已足之之后也;虽财用足而后厚爱之,然而轻刑,犹之乱也。夫当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货财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亲爱之则不忍,不忍则骄恣。侈泰则家贫,骄恣则行暴。此虽财用足而爱厚,轻利之患也。凡人之生也,财用足则隳于用力,上懦则肆于为非。财用足而力作者,神农也;上治懦而行修者,曾、史也,夫民之不及神农、曾、史亦明矣。老聃有言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夫以殆辱之故而不求于足之外者,老聃也。今以为足民而可以治,是以民为皆如老聃。故桀贵在天子而不足于尊,富有四海之内而不足于宝。君人者虽足民,不能足使为君天子,而桀未必为天子为足也,则虽足民,何可以为治也?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贵,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出自《六反》)
韩非了反驳了有人提出的国家富足、君王仁爱而轻刑罚模式,认为这是一厢情愿。因为富足了人就会懒惰,君王管治不严下面就会放肆地胡作非为,这是人性之不知足处。虽然世间也存在虽富贵而不懈怠、管治不严也会自觉循规蹈矩的贤人,但毕竟这些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太少了,不可以作为治国的假设。因此好的治国方式,一定会做好如下这几件事:
1) 要适时应事地获取财物(收税)
2) 评定税赋使贫富差距不过大
3) 通过丰厚的爵禄奖赏使人们竭尽才能
4) 加重刑罚来制止奸恶
5) 让民众可以通过努力就得以富裕、通过为国家办事就能获得尊贵,犯罪就会受到惩罚、立功就能获得奖赏
【评】:
第二小节主题是“惟法能驾驭人性”,即通过法来驾驭人性。人性有很多不同维度的属性,韩非子所言以法术势驾驭的,在是“人性趋利避害”这个属性。其有得处在于,虽然人有多种属性,但“人性趋利避害”是一个中心性属性,从社会这个群集概念看,更是如此,所以抓住它,做事的直接效用很高。其失处在于,忽略或低估了人性的其它属性,这些属性又会反过来影响“人性趋利避害”这个中心属性,因此韩非子式的以法治国、以法驭人,负效用很大。拙著《管理:以规则驾驭人性》,正是基于对韩非子式法治局限性的认识,而做了两点纠正,一是以“规则”一词取代了“法”“制度”“流程”这类概念,其用意在于“规则”的范畴更宽,比如潜规则也属于规则范畴;二是强调了立规则时对人性多维度属性的兼顾,要存天理、循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