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奖惩制度为什么会无效?

【案例】

公司一名员工打架斗殴,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结果那个员工不服,把公司给告了,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责任。公司很是惊讶,因为公司有监控,员工当时打架的行为在监控里看得一清二楚,员工居然还去告公司违法解除,让人感到非常奇怪。在庭审当中,员工并不否认打架的事实,但是他主张公司的处理没有制度依据,因为他不知道公司有这项制度。

那家公司将公司的奖惩制度以及员工入职培训的记录提交给仲裁庭作为证据,以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相关制度。可是员工却主张,他入职的时候确实接受了有关制度的培训,但在这些制度中并没有奖惩制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知晓公司的奖惩制度。

虽然在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上面,清楚地记录着该员工参加过入职培训,员工在材料上也有签字,但在记录中,对于规章制度的培训却只有这么一条:“下午1点到2点,劳动人事制度培训,培训人某某某。”对此,员工主张当时培训的劳动人事制度里边并没有奖惩制度,同时员工还质疑劳动人事制度的培训时间只有一个小时,怎么可能培训那么多制度,所以遗漏奖惩制度是很正常的。而公司主张奖惩制度是公司最重要的劳动人事制度之一,当时是作为最主要的内容进行了培训,但公司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佐证这样的主张。

最后,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公司对员工知晓奖惩制度负举证责任,但是公司所交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这个事实,因此仲裁认定员工不知晓奖惩制度,由此认定公司的决定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怎么办】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完毕之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民主流程,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等。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当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这种民主讨论、协商和公示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同时,还应当注意留下相应的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办法举证,证明制度已经履行了法律的制定程序。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