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1834-1902)讲过一个分粥的故事。故事大意是这样的:
有七个人组成的小群体,每个人都是平凡且平等的,他们没有险恶害人之心,但不免自私自利。他们想用非暴力的方式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分食一锅粥,但却没有称量工具,为此他们尝试过多种分粥方法。
第一种方案: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可是很快大家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稠。
第二种方案: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就等于承认了个人为自己分粥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六天都饥肠辘辘。
第三种方案:大家选举一个德高望重的人负责分粥。开始这位德高望重的人还能公平地分配,但不久他便开始为自己和讨好他的人多分。
第四种方案: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方案确定了,粥却冷得不能喝了。
第五种方案:每个人轮流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在这个制度下,七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按照方案五,其他人先领取,分粥人最后领取。在这样的安排下,其他人就会对分粥人放心了。对于分粥人来讲,分剩下的就是他的,他得到的是“剩余索取权”。与方案五的分粥人类似,投资人也是享有企业的最后收益,所有者权益也是一种“剩余索取权”,这种安排同样可以让企业的其他资源提供者感到放心。
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是众多资源集合的结果,这些资源来自不同的经济主体,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部门等,这些资源提供者将自己的资源或明或暗地注入到企业,由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管理层主导企业经营,承担着分粥人的角色。其他资源提供者则很少对企业的经营问题进行干预,只能相对被动的等待“分配”,所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就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与分粥故事不同的是,投资人除了对粥进行分配外,他还承担着“煮粥”这个经营企业的任务。煮粥可以煮多煮少,经营企业同样有亏有赚。为了打消其他资源提供者担心在煮粥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顾虑,企业就不能等粥煮熟后再根据粥的多少由投资人进行分配,而是事先约定基本规则——其他资源提供者按相对固定的数额进行分配,投资人获取所有剩余利益。
这样一来,其他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就得到了相对保护。企业经营良好的时候,债权人得到了资金利息,员工得到了事先约定的薪酬,供应商得到了货款,客户得到了商品或服务,政府得到了税收,而投资人则可能由于市场机遇、勤勉、经营有方等原因获得了更多的净利润收益,每个人都各得其所。
企业如果经营不善,走向破产,投资人的权益则全部用于支付其他资源提供者。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于投资人享有的是剩余索取权,他将承受经营亏损的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各类杠杆的利用获得比其他资源提供者更高的收益率,因此,杠杆效应其实也是对投资人的一种风险补偿。没有这种风险补偿,将不会有人成为创业者、投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粥故事中的第五种方案也非长久之计,由于没有类似杠杆效应的补偿,该方案下的分粥人已经不再是行使权利,由于付出劳动且没有多余好处,实质上成了一种义务,必然成为人人避让的角色。
在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中,如政府机构、业委会、公益组织等,之所以实际掌控者有时候会受到质疑和诟病,往往是因为这些人没有把自己安排在方案五当中的分粥人那样的“剩余索取者”的位置,而是像方案一那样对自己优先分配。即使在灾难来临时,还不忘喊出“让领导先走”。
最后领粥的这种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一种伟大的制度设计,他是企业得以设立和运行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一项制度设计,各利益相关方将会和分粥故事中的参与人一样一直争论不休,企业这种组织形态就无法形成,我们就无法见到那些伟大的公司,创新和进步就会滞后,人类生活也将失去很多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