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释放动能的利器:放权

有人将授权定义为:上级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需的用人、用钱、用物、交涉、协调等权力授予给部属的行为。严格讲这不是授权,而是分配工作任务。授权是将你职责权限内的事情,委托给他人去完成的一种行为。通俗讲,事是应由你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你没有能力或时间去做,而是请别人代替你去做。所以,我们在管理上常常讲的授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从岗位职责的角度,企业不管是什么样的组织结构,都是由若干个岗位组织成的,而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如上级有企业给其规定的职能、任务;下级也有企业为其规定的职责任务。既然给了任务,就要给完成任务的资源(不给任何资源,空手套白狼,傻瓜才干),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劳动契约的角度,只要员工接受了岗位的工作,那么就等于与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应该在既定的条件下承担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此外,如果上级领导者感觉到自己岗位的部分职能,可以或有必要赋予下级的某一个岗位,决策之前有授权的内涵,实施后则只是两个岗位职责的变动、调整问题,也不能说是授权。不过,也不能排除领导者有些本属于自己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授予下级去做的情况,但这只能是特例、非常态行为。

那么,领导者的权力是什么呢?做好自己岗位规定的事。当然,这其中还有一项职能:督导、帮助下级完成其应该完成的事。授权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热议,是因为领导者做了自己不该做的事——干扰、干涉下级工作。因此,领导者调动员工积极性应是放权,而不是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