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早于服务期到期怎么办?

【案例】

一家公司按照计划需要选择一批员工到海外进行培训,小张和小李同时入选这个名单。在出国培训之前,根据公司相关的培训制度,公司和这两名员工各签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对小张和小李进行半年的专业培训,小张和小李在培训结束之后,需要为公司服务四年,否则每人需要赔偿违约金40万元。两人如期去外国培训了半年,这期间每人的培训费是20万元,住宿和交通费用是20万元。

结束培训之后,两人回到公司工作,他们的领导经过观察发现,小张不仅技术过硬、能力强,而且肯吃苦,品德也好,是公司需要不可多得的人才。而小李虽然技术也好,能力也可以,但喜欢偷懒,不肯吃苦,偶尔还喜欢跟领导顶嘴,让领导下不了台。于是,在当年的9月份,在双方签订三年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在征求他们的部门领导的意见之后,向小张发出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通知书,要求他按服务期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继续为公司服务至服务期满为止,同时向小李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小李公司放弃对其服务期的要求,让他合同到期之后及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令人想不到的是,小张在收到通知之后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要求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据说是有猎头在高薪挖他。而小李在收到通知之后也表示反对,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服务期的约定。这让他们的领导有些啼笑皆非,公司想要的人不肯留,公司不想要的人却赖着不走。公司调出了小张和小李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在这两份协议当中都有这样一个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放弃对员工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员工需要继续履行服务期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续签或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员工不得拒绝,如果员工拒绝履行签约,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公司根据培训服务期的内容,分别跟小张和小李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最终小张继续留在公司,小李终止劳动合同,拿了经济补偿,也不用额外支付培训的服务期违约金。

【怎么办】

服务期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期限。服务期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履行服务期的约定,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服务期当中约定,原来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以让公司有更大的选择权,让自己想要的人留下来,让自己不想要的人离开。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