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

1.安全重于泰山——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要表现

(1)工程的建设单位、总包方、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各自职责,未落实安全措施,引发重大责任事故。

(2)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设计,总包方出借资质,监理人不履行职责,实际施工人组织无证人员上岗,引发重大责任事故。

(3)总包方为抢工期赶进度,不遵守安全管理法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法律后果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将依法对相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范措施

(1)落实总包方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施工全流程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做好记录。

(2)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避免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违规操作。

(3)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审核劳务分包方员和技术施工人员的相应资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细化安全责任条款,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违规施工加大处罚力度。

(4)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谎报瞒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要表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法律后果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措施

同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罪”防范措施。

3.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要表现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劳工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后果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控措施

同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罪”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