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时限(期限)

在应用法律时,经常会遇到时限方面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还有“三包”中的一些时间规定等。对于时间可以使用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应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小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的法律、法规术语很多,作为投诉处理人员应尽量多地掌握。注意,我们提到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有区别的:

《民法总则》是未来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未来的民法典会包括合同、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事继承等各个部分。

《民法通则》可以看成是民法典的简易版本,但其中有关分则部分的规定在《民法总则》里并不包含,所以《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依旧有效,当民法典编篡完成生效之后,《民法通则》的历史使命就圆满地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