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初期的职官制度,是比较典型的“胡汉杂糅”风格,有的使用中原汉族的官名,有的使用鲜卑名称。例如,称皇室子弟为“直勤”、内左右为“羽真”或“直真”等;再如《魏书》中有“驾部尚书”,但鲜卑语称尚书为“俟勤地何”、驾部为“乞银曹”。诸如此类,让一般人摸不着头脑。所以,出于汉化改革的需要,孝文帝在废除鲜卑语的同时,也开始对“胡汉杂糅”的职官制度加以改革。
帮助孝文帝改革官制的主要人物,是自南朝北奔的王肃(464—501,字恭懿,琅邪临沂即今山东临沂人,北魏名臣,本东晋王导后裔、南齐尚书左仆射王奂之子,493年因为父兄被齐武帝萧赜所杀,王肃遂投奔北魏)。王肃是著名的世家大族,对于南朝的礼仪文化、典章制度比较熟悉。王肃所拟定的北魏新官制,主要就是模仿魏晋南朝,当然也有新的发展。经过王肃厘定过的北魏新官制,去掉了北魏旧制中的鲜卑成份,使得北魏的职官系统和魏晋南朝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法律建设也是孝文帝汉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孝文帝之前,道武帝拓跋珪、太武帝拓跋焘、文成帝拓跋濬在位期间,都曾修定过律令。孝文帝太和时期,北魏统治者曾于太和元年至五年(477—481)、太和十一年至十六年(487—492)两次修订律令,新律令于太和十六年四月正式颁布实施。
新律令与以前的律令相比,主要表现为文明程度更高,兹以死刑为例,略加说明:北魏初期,死刑有轘(huàn,车裂)、腰斩、斩首、绞四种;新律令废除了轘、腰斩,改为枭首、斩首、绞三种。再如,北魏前期有所谓“门房之诛”,如崔浩事件发生,按照“门房之诛”的规定,凡是与崔浩有亲属连带关系的,“清河崔氏无远近,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可以说,北魏初期“门房之诛”的株连范围比汉族灭“三族”“九族”更为残酷。太和十六年(492),新律令颁布以后,“门房之诛”与夷三族、五族等野蛮现象基本绝迹了。
孝文帝依靠汉人文士修订律令,不仅废除了惨无人道的“门房之诛”和“族诛”等酷刑,更重要的是通过修订律令表明一种观念,以显示北魏乃是君临华夏的正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