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治思想,包括依法治税思想,也是在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辩论的过程中逐渐丰富和完善起来的。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无疑是其全部政治、法律思想,包括税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与基点。
在洛克看来,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尽管这种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但却并非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敌对的毁灭的状态。这是因为,“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34 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从本质而言,“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循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即“理性,也就是自然法”35教导着人们:“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36而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 “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自然法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惩罚的限度则以制止自然法为准。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37事实上,正是在论证自然法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在洛克看来,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或称公民社会)相比,存在明显的缺陷,这就需要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摆脱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设立政府,产生公共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38而且,他还据此提出了较为完备的法治原则:一是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法定),包括税收法定。“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39二是必须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必依),比如公开的税法。即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同样,不执行税法的政府就是专横的政府,也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40税法面前同样应该人人平等,不能有歧视。四是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执法的灵活性,自然也包括税收执法。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41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也包括纳税人自有。“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42
同时,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认为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且认为,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43即最高权力(包括最高税权)不能侵犯财产权,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比如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否则就会产生许多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