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身体观出发对堕胎问题的可能解决

生命伦理学发展的一个严重困难在于,难以在来自不同背景、不同文化和不同信仰的人群之间建立具体的、充满内容的规范。比如在持严格的基督教反堕胎观点的人看来,任何形式的维护堕胎的论证在道德上都是堕落的。因而我所希望论证的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堕胎问题上的优越性,也不是实质道德内容上的。我的主张只是:中国传统身体观可以提供一种更贴近于真实的怀孕情境的描述,因而在应用上具有伦理优势。

首先,中国传统身体观为同一个身体中母亲和胎儿的关系提供了更平衡的解释。前已说明1.中国传统身体观以气为本,而不以身体轮廓为限,2.女性的身体作为气化相感之一端,也积极介入到胎儿的成形与发育中,因而我们很可以把一个身体中母亲与胎儿的关系概括为:“一体而两分,同气而异息”。

如《吕氏春秋·精通》所言:

父母之于子也,子之于父母也,一体而两分,同气而异息。若草莽之有华实也,若树木之有根心也,虽异处而相通,隐志相及,痛疾相救,忧思相感,生则相欢,死则相哀,此之谓骨肉之亲。

这是执着于身体轮廓上界限的西方身体观所不能达到的。因为这种身体观总是从个人(受意志控制的一个封闭的功能体)出发的,只有个人才是最终有意义的单位,这样怀孕的情境就被理解为互相对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单独的一个人类的皮肤之下,所留下的空间只够赋予一个人格以完整和平等的权利”,于是就留下了一个几乎无法解决的僵局,或者说一个只能以某种极端的方式(an all-or-nothing strategy)来打破的局面:要么某些个体根本不被看作是平等的对象和有意义的单位,因而可以对它们作任何事情,要么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有意义的单位,因而任何事情都不能做。143前一种倾向以Warren144为代表,她主张胎儿和人的相似或者它成为人的潜能,都不足以和一个成年的妇女相抗衡,因而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女人以结束她不想要的怀孕,来保护她的健康、幸福、甚至生命的权力,永远超过任何胎儿所可以有的生命权,即使它已经发育完全了。后一种则如前所引用到的Brody的想法,也即只能严格随机的方法来决定胎儿和母亲谁应当活下去。这两种打破困境的方式都没有真正地解决问题,它们毋宁说在道德上是令人沮丧的。然而遗憾的是,当代西方的堕胎辩论多徘徊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在这个方面,中国传统身体观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从方法论上帮助克服这些由单边的(one-sided)观点所衍生出的极端的推论145,因为中国传统中的“身体”已然是在联系中的。

其次,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生育制度可以分析为三个环节:生殖——单系抚育——双系抚育。146动物通常只在生殖的环节中才需要两性合作,以后由母亲单系抚育即可。但人类则绝大部分是双系抚育,因为人类的后代需要最长时间的照料,非单力所能完成,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意味着组织家庭。所以人类选择这种组织社会的方式并不是偶然,而是与人类繁衍生息大有关系。这样,脱离具体的家庭处境而探讨堕胎的决定无疑是抽象的和不切实际的,虽然,严格说来,堕胎问题从生理上说只发生在单系抚育的时间里。

中国传统身体观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已经把三个环节合为一体。如前所述,在传统的生殖的身体中,两性关系已然与生育联系在一起,而在儒家思想中,这种关系更被扩展到以家庭为中心的语境,“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身体的存在既不以外部轮廓为界线,也不受内在的中心(意志或理智)的控制,而是要在伦理的大身体——“父子首足、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 ——的一体中,依其本末地得到调节。“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大学》)这才是中国思想做伦理判断的根本方式。在堕胎问题上也是如此。堕胎的决定不是某个人依自己的意志或权利所做出的,而是把己身和子身都推本于亲之体,以亲之体为本,然后再顺着由亲之体扩展开来的伦理结构与需要,而做出伦理决定。

从共属于亲之体来理解怀孕的深层关系并不意味着只是被动地接受生物过程的发生147,相反,这意味着要积极塑造伦理关系。首先,只有在婚姻关系下的受孕才是被纳入“一体”关系中接受的,因为如前所述的,中国文化已然是在生殖——生育——养育的一体中以家庭为中心而看待一切问题的,所谓“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而且将诞生的孩子也随它对既有伦理关系的贡献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如果已有太多的孩子,或因为其它的原因而不适宜要这个孩子的时候(如母亲身体太虚弱),都允许堕胎。比如南宋的陈自明在其《妇女大全良方》卷十三中说“夫妊娠羸瘦,或挟疾病,脏腑虚损,气血枯竭,既不能养胎,致胎动安不得,终不能安者,则可下之,免害妊妇也。”这表明中国更倾向于从相关的伦理关系中来探讨生育问题的特点,这与执着于胎儿神圣地位、或者妇女的自由权利的西方的思考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中国的这种思考方式同时也是最贴近于怀孕妇女真实处境的思考方式。怀孕不只是生物过程,同时也是随着妇女身体变化而积极改变着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妇女往往是在这个过程中才做出堕胎的艰难选择的。堕胎并不是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它往往是对其它人——与胎儿具有伦理关系的人以及将来有可能出生的孩子——真正负起责任的行为。然而当代西方主流的维护堕胎论证方式都基于自主权或“房子”这类抽象的比喻上,而使怀孕妇女的真实处境反倒成为一件无关痛痒的事。就此而言,基于中国传统身体观的思考方式更具有伦理优势。

最后,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允许堕胎的前提下还可以给予胎儿尽可能多的保护。胎儿与母体一气相感,血脉相连,胎儿的意义永远不会仅仅类同于一条鱼148,堕胎意义也永远不会类同于修剪头发。而且随着胎儿的成长,胎儿的意义也就越大。三个月后胎儿与母体气息相通,痛疾相及,堕胎的选择也就愈加慎重。古代医书于此多有提醒,“(堕胎)在三月之间,若过此则成形难动,动必有伤母之患。”(元·孔齐《至正直记》)这也符合当代通行的对胎儿进行分阶段保护的作法。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不能说中国传统“一体”的身体观就可以彻底解决堕胎的争论,或者从这种身体观出发而作的堕胎决定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合理,但中国传统的身体观至少为进一步探讨合理的堕胎留出空间,为进一步的探讨提供语境上的支持,而不会就此停留在全部或零 (all-or-nothing)的僵局中。并且在理想的条件下149,中国传统身体观所提供的语境还是可以做到:既允许有限度的堕胎,又考虑到各方面的人情事理,并尽量给胎儿,尤其是三个月以后的胎儿以保护。

然而这种保护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即,只有在婚姻关系下的受孕才是被纳入“一体”关系中。而随着当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大多数的堕胎其实发生在婚外,堕胎手术的滥用也因而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我们还可以从传统身体观的其它方面找到制约这种倾向的力量。

儒家身体观以己身为父母之身体的延伸(所谓“遗体”),由此特别讲究谨言慎行,“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礼记·祭义》》),“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君子有不幸而无有幸”(《论衡·幸偶篇》)。如果真能恢复起这种身体观,那么伤害身体、损及血脉的堕胎也就不能再被轻率地视为“一次不走运的小手术了”。我相信,当前中国社会堕胎问题不是移植某些西方的观念就能解决的,最好出路仍然保留在传统身体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