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医药行业在这方面的投入也比较大,尤其是“北上广”。医药电商的发展也是比较好的,比如,京卫大药房的“药房网”、医保中洋大药房“北京药品网”和开心人大药房的“开心人网上大药房”。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因此,国家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管控一直比较严格,我将带领大家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零售代表如何借着电子商务的力量提高自己的销量。

第一节 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2000年年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明确规定,暂时不允许任何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也不允许企业向消费者网上售药。即国家药品的监督管理部门鉴于药品的特殊性既不允许开展B2B(企业对企业),也不允许开展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2000年6月,国家药监局随后放松了限制,规定具有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与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后,可以从事B2B形式的药品交易;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经与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后,也可以从事网上药品采购;但是B2C形式的网上药品交易仍是被禁止。

2000年10月,在召开的国家药监局电子商务试点单位会议上,有8家医药经营企业被允许进行网上售药的探索。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不能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不得从药品差价中获得利益。如果该网站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从药品差价中获得利益,将不能通过药品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审验。

2002年年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审批被取消,各企业视具体情况,在办理了相关网站申报和审批后,可以自主开展药品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多年来前后出台的文件和规定中,先后用到了“互联网药品信息”、“药品电子商务”、“经营性网站”等名词,并且语义模糊、界定不清。这也正反映出了中国在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医药事业进步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惑。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地把网上药品零售排除在企业可开展的业务之外,有1000多家涉药网站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005年10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公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共38条。《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l)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二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即B2B模式。

三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即B2C模式。

(2)凡从事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3)严禁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同时,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4)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

(5)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至此,我国已对互联网的药品信息服务、电子身份认证、互联网的药品交易服务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电子结算等方面仍需要出台相关法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可以预见,随着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将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推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