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午夜开会

当晚9点左右我抵达约翰内斯堡,直接就去见了协会主席尤瑟夫·米安先生。他早就知道我被带到比勒陀利亚,正等着我来。不过,等看到我在狱管陪同之下出现,他和其他人还是又惊又喜。我建议立即开一个会,短时间内能通知多少人就通知多少人。主席和其他朋友们都表示赞同。因为大多数印度侨民都住在同一区,所以通知大家来开会并不难。大会通常都是在清真寺空地上举行,而主席家就在边上,所以也用不着做什么会议准备,只要亮起讲台的灯就行了。会议于是夜11、12点钟左右举行。尽管通知得很急,而且时间很晚,但也有将近千人前来开会。

会前,我先向在场的领导解释了协议各项条款。虽然有几人反对和解,但听我讲完后大家都搞清了形势。(P.244)只是,大家都有同一个疑虑:“如果史沫兹将军背信弃义怎么办?虽然可能政府不会强制执行它永远都会像把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我们明知如此还在此期间选择主动登记,放弃我们手中抵制此法的最强武器,岂非正中对方下怀?达成和解的正确顺序应该是这样的:政府先废除《法案》,然后再叫我们主动登记。”

这种看法我很喜欢。令我感到骄傲的是,提出看法之人极通常理,且勇气可嘉,这都是非暴力抵抗者所应具有的品质。我的回应是:“你们的看法很好,值得深思。可这是不可能的。政府不废此法,我们就不主动登记,这算不上退让。退让意味着双方在坚持根本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他一切都可做出妥协。我们的原则就是绝不屈服于‘黑色法案’,故而,只要有‘黑色法案’在,即便是一些平日里普通寻常之事,我们也不会做;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坚持自己的原则。而政府的原则是,为了阻止非法印度移民进入德兰士瓦,(P.245)必须要求合法侨民办理注有个人信息的不可转让性证件;这样欧洲人就不会再担惊受怕。在这一点上,政府是绝不会让步的。到目前为止,我们始终通过行动对政府这一原则表示认同。因此就算我们现在想反对,也要先找出理由方可改弦易辙。可是我们的抗争针对的并不是政府的根本性原则,而是要打消政府用‘黑色法案’抹黑印度人的企图。所以说,若现在我们用侨团内部刚刚形成的强大力量得寸进尺,那我们就不配自称为‘非暴力抵抗者’。以此类推,我们并无正当的理由反对达成和解。至于政府不废除法案,我们就不该缴械投降的说法,这也很好回应。非暴力抵抗者无所畏惧,故其从不惧怕信任自己的对手。即便被对手骗上二十次,非暴力抵抗者仍会再信多他一次,只因其核心理念就是相信人性本善。那些认为我们要信任政府就是中了他们奸计的人并未真正理解非暴力。假设我们主动登记,但政府背信弃义,不愿废除法令,(P.246)难道说那时我们就不能诉诸非暴力抵抗了吗?我们全都办好了登记证,但却拒绝出示证件,那政府怎么区分谁是潜在的偷渡者?我们之前登记岂非白忙活了?所以说,无论是什么法律,只要无人配合,政府就无法执行。所谓法律,即受法律约束者拒不接受政府通过之法律,依法当惩。惧于惩罚,人往往就接受法律约束。但非暴力抵抗者与普通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若遵纪守法,必是出于自愿;他认为守法于公众福祉至关重要,而非因为害怕受罚。而这正是我们在主动登记一事上的立场,就算政府公然背信弃义,我们也绝不动摇。明确这个立场的是我们,也只有我们才可更换立场。只要掌握着非暴力之利器,我们就毫无畏惧、自由自在。谁要是认为与政府达成协议会削弱侨团的力量,那他就不是一名真正的非暴力抵抗者,他对非暴力一无所知。因为这种错误的认知意味着,(P.247)侨团现在有的并不是力量,而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若果真如此,那我们就不配获得胜利;即便侥幸成功,也难以保住胜利的果实。试想,若政府先废此法,我们才主动登记,而其后政府又制定类似的恶法强制我们登记,届时我们该如何阻止政府如此行事?若我们今日就已对自身实力心里没底,届时情况也好不到哪儿去。所以,无论我们从任何一个角度推敲此协议,退让都只会让我们获益,而非受损。我还认为,对手见我们谦逊讲理,就不会再和我们对着干,至少他们的敌意会降低。”

就这样,为数不多的反对者中有一两个被我说服了。可是我当时万万没想到,会开到半夜,还将掀起轩然大波。在向与会人员对协议条款逐条做出解释之后,我说道:

“在很大程度上,这份协议增强了侨团的责任。为证明自己无意借偷渡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让任何印度人进入德兰士瓦,我们必须主动登记。(P.248)如果我们中有人未去登记,此人眼下不会受到什么处置;但此举却意味着侨团并未真正接受协议。在场的各位如赞成这份协议,有必要举手示意。但光举手表决还不够。在做好新一轮登记安排之后,每个举手赞成的人都要马上办理登记证。之前我们很多人主动劝阻同胞,说明为何不该登记,现在我们也要站出来,向大家解释为何要登记。只有恪尽职守,我们才能取得真正的胜利。”

我的话音刚落,一位帕坦朋友就站了起来,连珠炮式地向我发问。

第一个问题是:“按照协议,我们是不是十个手指的指纹都要提供?”

“是,也不是。对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我们每个人都该立即提供指纹。但要有谁确实反对,或谁要认为这么做有损自尊,那他们也不是非得提供指纹不可。”

“你自己会怎么做?”

“我已决定自己十个指纹都提供。(P.249)我不会怂恿别人这么做,自己却置身事外。”

“你写过不少关于指纹的东西。和大家说只对罪犯才会采集指纹的人是你,说我们抗争的就是采集指纹的规定的人也是你,这些说法和你现在的态度怎么对得上?”

“就算是现在,我仍坚持自己之前就指纹采集所写的全部看法。就算是现在,我也要说,在印度只要求对犯罪部落成员进行指纹采集。当时我说过,——现在我还是这么说,——我说我们不能因为‘黑色法案’要求,就提供签名,因为这是对我们的冒犯;要我们提供指纹更是免谈。没错,之前我确实再三强调,——现在我也觉得强调的没错,——政府强令采集指纹不当。之所以反复强调是因为比起其他一些我们早就遵守的较为次要的规定,专门指出《法案》中的这条令人震惊的新规定,更能让侨团意识到兹事体大。而后来的经历也让我看到,侨团确实很快就掌握了实情。但是,现在客观情况不一样了。我敢以身家性命担保,因为情况变了,所以之前政府强令采集指纹是对侨民的侵犯,而今天侨民主动向政府提供指纹则是绅士之举。如果对方强逼我行礼,我就遵命为之,那无论是在大家眼里,还是在对方与我自己的眼里,我都是自堕身份。(P.250)可如果是我把对方当作兄弟或同胞主动致敬,那只会显得我谦恭有礼、风度翩翩,就是到了神的面前,我也能算得上是个义人。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我建议大家主动向政府提供指纹。”

“但我们可听说你背叛了整个侨团,为了一万五千镑你在史沫兹将军那儿出卖了大伙。我们绝不会向政府提供自己的指纹,也不会让其他人这么做的。安拉在上,我发誓一定会杀掉带头申请登记的人。”

“我能理解帕坦朋友们的感受,但我也肯定其他人谁都不会相信我会出卖侨团。刚才我说了,不能勉强那些誓死也不按手印的人。凡是愿意登记但不想按手印的帕坦人,或其他任何人,我都会鼎力相助,我保证他们会在自尊不受践踏的情况下办好证件。不过,坦率地说,我很不希望刚才这位朋友这样对人以死相挟。我认为谁都不该借着至高无上的神的名义杀人。所以,我就把这位朋友刚才发的誓当作是他一时冲动罢。但就算他是一时冲动,也不管他是否会说到做到,(P.251)身为促成此次和解的主要负责人,身为侨团的公仆,我有明确的义务带头按手印,而且我会求神恩准我完成此事。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能死在兄弟的手上,而不是死于疾病或其他厄运,我也算死而无憾。即便如此,对杀我之人,我也毫无怨怼,因为我知道这只会添加我永生的福祉,而那人迟早也会意识到我清白无辜。”

我可能有必要解释一下这位朋友为什么会提这些问题。之前大家虽然并不恨那些屈从于“黑色法案”的人,但这些人的行为还是遭到公众舆论—— 如《印度舆论》——猛烈直接的谴责,弄得他们的日子很不好过。这些人没料到整个侨团居然会抗争到底,更没想到抗争的力量居然大到让政府不得不做出妥协。等到超过150名非暴力抵抗者进了监狱,双方可能会和解的消息传开,这些破坏分子就成了热锅上的蚂蚁,有的甚至盼着和解失败,盘算着万一协议真的达成,该怎样搞破坏。(P.252)

在德兰士瓦居住的帕坦人并不多,总共不会超过五十人。有的是布尔战争期间从印度应征到此,战后就像其他印度或欧洲士兵一样留了下来。他们中有的人还是我的客户,办业务之余,我和他们也挺熟。帕坦人不谙世故,容易轻信他人。他们也很彪悍,对他们而言,杀个人或被人杀都很稀松平常。所以,如果他们对谁动怒,就会把人暴打一顿,有时甚至就把人杀掉。在这方面他们可算视人命如草芥,就算对亲兄弟也是如此。故而,德兰士瓦帕坦人虽不多,但自己人吵起来常会动手,这时我常常出面息事宁人。帕坦人要认为谁背叛了他,生起气来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只想着打人,好讨个公道。帕坦人全都加入了非暴力抵抗斗争;他们无一人向“黑色法案”低头。但别人要对他们搬弄是非并非难事。多半已经有人让他们误会采集指纹一事,借机激怒他们。只要有人稍作暗示,——“如果甘地没被收买,怎么可能叫大家提供指纹呢?”(P.253)——帕坦人听了就会往坏处想了。

除此之外,在德兰士瓦还有这样一伙印度人,有的是无证偷渡者,有的是靠帮人偷渡或伪造证件为生。这伙人太清楚和解协议会危及他们的利益。只要我们继续抗争,谁都不需要出示证件,那他们就能趁机大肆瞒天过海,不用担心自己会坐牢。我们抗争得越久,他们越有利可图。所以也有可能是这伙人在煽动帕坦人。看到这儿,读者们应该明白那位帕坦人何以突然变得那么激动了。

不过,此人提出的质疑对与会者并未造成任何影响。我要求大家对协议进行表决。协会主席和其他领导的态度都很坚决。在我与那位帕坦同胞“交锋”之后,主席发言,解释协议的本质,详细阐述支持协议的必要性,进而确认与会人员的意思。最后除了在场的少数几位帕坦人,大会一致通过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