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力虽好,可不要滥用——公司对外授权不规范

主要表现

(1)我公司知晓经办人以我公司名义与相对人交易,但未(及时)向相对人否认。

(2)我公司虽未实际授权,但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信赖该表示而与经办人交易。

(3)公司未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对行为人授权范围或期间的限制,或者变更、取消相关授权后未(及时)告知相对人。

(4)经办人职务变动、离职、代理权被撤销等原因致使丧失代理权,但未及时告知相对人并办理授权代表变更,行为人仍以我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5)公司各类印章(含电子印章)管理不规范,对各类印章使用授权不明确,边界不清晰,持有印章的二级机构、项目部、印章保管人随意盖章,或抠图盖章,开具介绍信,或在空白介绍信/委托书/合同文书上加盖印章。

(6)不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以是否领取独立的营业执照为依据),超越权限,或者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分支机构、项目部印章签订具有实质性权利义务约束的合同、协议,或出具影响合同效力、终止合同履行、调整合同范围和内容、变更合同价款、让渡合同利益等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的函件,或签订与此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法律后果

(1)公司员工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并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要由公司承担责任。

(2)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各类印章(含电子印章)对外签约,或出具重要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将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

(1)在授权本公司内部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尽量详细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时间,一事一授权,授权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授权要有明确的授权期限。禁止出具期限不明确,范围宽泛的授权书。

(2)公司员工离职或丧失代理权时,公司应及时收回其手中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络的合作方发送书面通知,明确提示。

(3)持有公司印章(含电子章)的二级机构、项目部应严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授权规定,由专人保管印章,严格履行印章使用内部审批程序。超越权限或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外用印。不得未经审批和授权留存电子印章,或将电子印章抠图盖章;不得在空白合同、介绍信上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使印章脱离监督。

(4)在知晓冒名、越权等事项或印章、空白授权文件/介绍信/合同被盗、遗失等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对人澄清,必要时应进行登报公示、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