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

第一条 述职与绩效评价。

派出人员每半年及工作调动时,经营管理部组织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述职,主要内容包括在子公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管理经验输出和后备人才培养等。

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经营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对派出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派出、调整派出公司、回到公司后安排工作的依据,不作为外派人员薪酬分配依据。评估结果同时也作为对外派人员开展培训的依据。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在外派人员考核中的职责。

1)组织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

2)安排外派人员的考核工作的日程。

3)监督对外派人员开展的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4)收集外派人员考核的相关各种数据、信息。

5)负责收集整理各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并统一建档。

第三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

1)考核小组。

公司总经理常务会组成考核小组,统一对外派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指标。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包括在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的业绩状况指标、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履行情况、能力素质,业绩指标由公司根据对各子公司的业绩要求确定。

参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在下属子公司工作的考核指标(由下属参股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向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考核指标、能力素质指标。

3)考核方式。

每年年底,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评估。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外派高层管理人员述职标准》向考核小组述职,主要汇报内容包括目标承诺陈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业绩行为分析(成功事项分析、提炼经验)、主要问题分析(失败事例分析)、面临的挑战与分析(SWOT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市场状况)、能力提升要点及方法。

考核小组依据述职,填写《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评价其业绩、潜质与发展。

第六节 对专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

第一条 业务指导与支持。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直接相关的各专业管理部门、担任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共同对外派管理人员提供指导与支持。

1)公司发展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要求,协助、支持外派管理人员把握子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策略。

2)公司经营管理部从公司日常运营上对外派管理人员提供支持,指出运营问题,根据其需要帮助其建立、推行新的管理方式,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促进子公司改善业绩。

审计室、财务部负责指导、支持外派人员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3)人力资源部为子公司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提供支持。

第二条 子公司档案。

公司经营管理部协助下属子公司建立企业档案,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档案主要包括公司成文的批文、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和公司运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建档所需资料由外派管理人员提供,同一企业有两名以上外派管理人员时,应指定一人负责收集资料。

第三条 培训与交流。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外派管理人员信息,并根据个人有关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纳入公司人才库管理。

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收集到的培训需求,为外派人员安排各类培训,组织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的经验交流会和业务总结会等,涉及经费视情况由总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承担。

第七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惩

第一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励。

专职外派人员,因子公司经营业绩突出,原则上由任职子公司董事会给予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公司可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惩处。

外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侵犯子公司权益,导致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不报告、不制止,或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将酌情给予提请解聘及罚款处分。

外派人员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其退赔、提请撤职等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派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按照所任职子公司的决定进行处理。

1)违反任职子公司管理规定被免职或其他违纪处理。

2)个人表现或业绩不佳被子公司淘汰。

3)《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予以处罚或辞退的行为。

第八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一条 不得有欺诈行为。

外派人员进行欺诈性的交易活动而使公司或所任职子公司蒙受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条 不得收受贿赂。

对于外派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不得私自超越岗位权限处理事务。

下属子公司可以要求外派人员对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数赔偿,而无须证明其行为属于疏忽行为。

第四条 不得将个人置于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1)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机会中谋取私利。

3)不得因为个人利益,与下属子公司内的任何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关系。

第五条 外派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和子公司的各项商业秘密,在任何场合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子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外派人员不宜与子公司其他成员讨论本办法涉及的其在公司的待遇问题,以便子公司管理团队内部顺利合作。

第七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谦虚谨慎、积极进取,遵守任职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和统一要求,积极维护子公司形象与合法权益。

第八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局观和宽阔的胸怀,克服子公司在文化氛围、办公环境方面的不足之处,与子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一起协同合作,共同建设和谐高效的工作团队。

第九条 外派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1)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所任职子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担任负责人.

2)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子公司的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