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新增内容更重视募投项目与未来经营战略的关系,募投项目应突出对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和提升业绩的重要性。创业板关注科技创新属性,更注重募投项目对发行人创新性的支持作用。聚焦主业是IPO募投项目的重要方针,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是募投项目的主要方向。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行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投资概算情况。发行人所筹资金如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
(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八)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